男子故意将法拉利牌小型轿车驶入水田,造成车辆发生事故的假象,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金99.8万元,后被保险公司识破而索赔未遂。9月12日,红星新闻记者获悉,近日,广东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涉案的吴某、舒某伟、徐某三人被判缓刑。
经审理查明,2023年7月,徐某明知沈某名(另处理)欲利用与江某共同出资购买法拉利牌小型轿车制造保险事故,仍在沈某名的教唆下,纠集舒某伟、吴某共同参与保险诈骗,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后徐某从沈某名处接收涉案车辆交付给舒某伟。
2023年7月29日,舒某伟、吴某驾驶法拉利牌小型轿车前往浙江省某地,共同商议制造车辆事故方案,由吴某驾驶涉案车辆故意驶入水田,造成车辆发生事故的假象,并拨打保险电话。2023年8月,沈某名向投保人江某谎称涉案车辆发生事故,由江某出具授权委托书,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金人民币99.8万元,后被保险公司发现保险事故异常而索赔未遂。事后,吴某从沈某名处获得好处费人民币1万元。
2024年5月28日,公安机关抓获吴某。2025年1月2日,公安机关抓获徐某。2025年1月8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舒某伟自行投案,但归案时未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破案后,吴某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万元。
法院认为,吴某、舒某伟、徐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均应依法惩处。吴某、舒某伟、徐某保险诈骗犯罪未遂,均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三人在保险诈骗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均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结合三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律规定,法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
法院判决,吴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舒某伟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徐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吴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 编辑 许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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