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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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复杂的法律纠纷中,当事人有时会因同一事实先后提起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试图从不同法律途径维护权益。
那么,同一原告基于同一事由提起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是否构成重复诉讼?
最高院在《朱晓彦、袁晓丽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属于不同类型的诉讼,两者所受具体法律规制不同,前者受民事诉讼法的调整,后者则受行政诉讼法调整。同一原告基于同一事实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如果被告、诉讼标的、诉讼请求均不相同的,不构成重复诉讼。
最高院认为,
禁止重复起诉的目的在于防止对同一纠纷事项进行重复处理,防止浪费司法资源,避免裁判冲突。具体到本案,
首先,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属于不同类型的诉讼,两者所受具体法律规制不同,前者受民事诉讼法的调整,后者则受行政诉讼法调整。
其次,两案分别为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虽原告均系朱某某,但被告并不相同,前者被告为袁某某和山东美天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后者被告则为国家知识产权局。
再次,所涉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诉讼标的亦不同,前者的诉讼标的即法院审理和判断的对象是涉案转让协议是否成立,后者则为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虽两案可能均涉及转让协议书签名的真实性问题,但亦仅为涉及相同事实,而由于诉讼标的不同,案件审判所依据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乃至审理思路、审判理念均存在差异。
最后,两案的诉讼请求亦不相同,前者为请求确认涉案专利的转让协议不成立,即确认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行为是否成立,后者则为请求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所作出的变更专利权人的行政行为,即明确行政机关所作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因此,原审法院在诉讼类型、当事人、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均不相同的情况下,认为朱某某提起的本案民事诉讼因涉及涉案专利转让协议真实性的认定而与其另案提起的行政诉讼构成重复诉讼,该观点不当,应予纠正。
周军律师提醒,即使同一原告基于同一事实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如果被告、诉讼标的、诉讼请求等方面存在本质区别,一般也不构成重复诉讼 。当事人可根据纠纷实际情况,依法选择不同诉讼途径维护权益。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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