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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没偷拍,却被当众指认,现在官司输了,感觉委屈没处说。”9 月 11 日,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 “成都地铁男子被诬告偷拍” 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人何某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认定涉事女生罗某某、曾某某不构成对何某某一般人格权的侵害,无需承担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这一结果,让持续近一年的纠纷再次引发热议,而案件背后涉事女生三次道歉的细节,也重新进入大众视野。
时间拉回 2024 年 10 月,成都地铁 3 号线上,一场看似普通的乘车场景,突然爆发冲突。当时何某某正坐在座位上玩手机,同车厢的罗某某、曾某某突然上前,指控他用手机偷拍自己。何某某当即否认,并主动出示手机相册自证清白,可两名女生仍不相信,双方在车厢内发生激烈争执。
随后,地铁工作人员介入调解,警方也赶到现场调查。经过对何某某手机的全面检查,并未发现任何偷拍照片或视频,最终警方认定 “不存在偷拍行为”,此事本应就此平息。但何某某认为,两名女生的当众指控,让他在其他乘客面前遭受了 “无端的质疑和白眼”,名誉受到严重损害,事后更是出现失眠、焦虑等情绪,正常生活受到影响。
2025 年初,何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以 “侵害一般人格权” 为由,要求罗某某、曾某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两名女生的行为虽有不当,但主观上并非故意捏造事实,且在警方调查后已意识到错误,未造成 “严重的人格权侵害后果”,故驳回了何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不服判决的何某某提起上诉,才有了此次二审的结果。
9 月 11 日,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二审庭审持续了整整 3 个小时。据何某某事后向南都 N 视频记者透露,庭审中他详细陈述了自己被指控时的委屈、事后的心理状态,以及名誉受损对生活的影响,“全部能做的我都做了,想说的该说的,也都说了,没有留下遗憾。” 两名涉事女生也出庭应诉,再次对当时的行为表达歉意,但坚持认为自己 “只是出于自我保护,并非故意诬陷”。
法院在二审判决书中指出,根据《民法典》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应以 “侵害人格权” 为前提,而判断是否构成人格权侵害,需结合 “行为的违法性、主观过错、损害后果、因果关系” 四要件。本案中,罗某某、曾某某在未充分核实的情况下指控何某某偷拍,行为确有不妥,但从主观上看,两人是基于 “怀疑被偷拍” 的自我保护心理,并非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从损害后果来看,争执仅发生在车厢内,未被广泛传播,未造成何某某社会评价的显著降低,不符合 “严重侵害人格权” 的法定条件。因此,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公布后,网友们的看法呈现两极分化。支持法院判决的网友认为:“女生在公共场合怀疑被偷拍,第一反应维权可以理解,虽然方式欠妥,但没到违法的程度”;而同情何某某的网友则反驳:“当众被指认偷拍,就算没证据,也会被人指指点点,这种精神伤害难道不算‘严重’?” 还有法律界人士分析,此案的关键在于 “人格权侵害的认定标准”,目前法律对 “名誉受损的严重程度” 缺乏明确量化指标,导致类似案件的判决容易引发争议。
值得注意的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罗某某、曾某某曾先后三次向何某某道歉,试图弥补自己的不当行为。第一次是在警方调查结束后,两人当场向何某某表示 “不好意思,误会你了”;第二次是在一审开庭前,通过法院向何某某提交了书面道歉信,承认 “当时过于冲动,没有冷静核实,给你带来了困扰”;第三次则是在二审庭审现场,两人再次当庭口头道歉,希望得到何某某的谅解。
但这些道歉,并未让何某某满意。他在采访中表示:“道歉太轻易了,她们当时在那么多人面前说我是‘偷拍狂’,现在一句‘对不起’就想让我原谅?我需要的是公开的、正式的道歉,让大家知道我是被冤枉的,而不是私下里的几句客气话。” 何某某的诉求,反映出不少人对 “名誉修复” 的期待,当名誉在公共场合受损时,仅靠私下道歉,难以消除他人的误解,公开澄清和道歉才是更有效的补救方式。
从法律角度来看,“公开赔礼道歉” 作为一种民事责任承担方式,需以 “构成人格权侵害” 为前提。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为,两名女生的行为未达到这一标准,因此未支持何某某的公开道歉诉求。这也让不少网友思考:在类似的 “误会型” 纠纷中,如何平衡 “受害者的名誉权” 与 “行为人的合理怀疑权”?既要保护女性在公共场合的自我保护意识,也要避免无辜者遭受无端指控。
“成都地铁诬告偷拍案” 虽已二审宣判,但它留下的思考远未结束。此案折射出的,是公共场合中 “维权行为” 与 “理性边界” 的矛盾。一方面,女性在公共场合提高警惕,防范偷拍等侵权行为,是自我保护的正当需求;另一方面,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当众指控他人,可能会对无辜者造成名誉损害。
那么,在怀疑被偷拍时,如何做到 “理性维权”?警方和法律人士给出了建议:首先,可先通过 “观察对方手机是否对着自己” 等方式初步判断,避免仅凭主观臆断下结论;其次,若仍有怀疑,可悄悄向身边的乘客或地铁工作人员求助,而非直接当众指责,减少不必要的冲突;最后,若确有证据或强烈怀疑,可第一时间报警,由警方介入调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权益。
对于类似何某某的 “被冤枉者”,法律人士也建议,若遭遇无端指控,应保持冷静,主动配合调查自证清白,同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现场证人联系方式、警方调查记录等),若确有名誉受损的实际后果,可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但需理性看待诉讼结果,毕竟法律对 “人格权侵害” 的认定有严格标准。
此案的判决,或许不是所有人都满意的结果,但它为公众敲响了警钟:在公共场合,无论是维权还是与人相处,都应把握 “理性” 与 “尊重” 的边界,既要保护自己,也要避免误伤他人。你如何看待此次二审判决?如果遇到类似情况,你会如何处理?欢迎在评论区分享你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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