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版《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正式实施。自1957年首次发布《关于实行“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方法”的规定》以来,职业病目录已进行过4次较大调整,疾病种类也从14种增至135种。时隔12年再更新,职业病有了哪些新变化?给劳动者带来了哪些权益保障?一起看看。
目录新增2个职业病类别,分别为职业性肌肉骨骼疾病、职业性精神和行为障碍,每个类别中分别新增1种职业病。其中,职业性肌肉骨骼疾病类别中新增腕管综合征(限于长时间腕部重复作业或用力作业的制造业工人),职业性精神和行为障碍类别中新增创伤后应激障碍(限于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的人民警察、医疗卫生人员、消防救援等应急救援人员)。
此外,目录还将原其他职业病类别中的滑囊炎(限于井下工人)调整至职业性肌肉骨骼疾病类别;为保持职业病归类的统一性,将原职业性眼病类别中的放射性白内障单列,并调整至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类别;将原职业性化学中毒类别中的铀及其化合物中毒调整至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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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 者:林崇昕 许培彬
本期编辑:黄雪绒
执行编辑:王 晓丹
编 审:刘俊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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