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可以了。毕竟你已经没有任何义务去配合他了,他违背你的意志,强迫与你发生关系,肯定是违法犯罪的行为了。
我从事法律实务工作10多年了,我来说说这个问题。
这个问题其实涉及的是婚内强奸的问题。
强奸罪,是一种重罪,指的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36条的规定,至少需要判处3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最重可以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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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很难认定是否构成婚内强奸,毕竟,从道义上来讲,夫妻之间有相互配合发生性关系的道德义务。
因此,只要在正常的婚姻存续期间,哪怕男方有稍微逼迫女方的行为,也不宜认定构成婚内强奸。
然而这指的是在婚姻正常的关系过程中,如果双方之间关系不太正常了,比如处于分居、或者离婚诉讼期间、或者处于离婚的冷静期间,可就不一样了。
我们看两则典型的案例。
第一则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刑事指导案例第51号“王卫明强奸案”。
被告人王卫明与妻子于1993年登记结婚,之后由于感情纠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于1997年10月8日判决准予离婚。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收到判决书次日起15日内,如果双方都不上诉,判决才会生效;只要有一方上诉,判决就不会生效,进入二审程序。
事情就发生在这15日上诉期期间。
王卫明试图与女方发生关系,女方拒绝,王卫明便采取了暴力的方法,并造成了女方胸腹部多处受伤。
最终,上海青浦县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王卫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第二则是去年发生的一起案例。
赵先生和王女士系夫妻关系。在分居了一段时间之后,王女士去年4月2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
8天后,赵先生酒后来到王女士的母亲家,欲强行与王女士发生关系。在遭到王女士反抗,并发现王女士处于月经期后,赵先生停止了性侵犯行为。
经河北磁县法院审理,认定赵先生构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具体分析
这两起案件存在着相同之处,那就是:两起案件均进入了离婚诉讼程序,而且女方并不同意发生性关系,而男方采取了强迫的方式。在这种背景下,法院均以强奸罪认定男方构成犯罪,并且判处了刑罚。
另一个相同之处就是,两者判得都不重,第1起案例判处了缓刑,第2起案例仅仅判处了8个月(虽然具有犯罪未遂的情节)。
我们也知道,在强奸罪这种重罪中,很少有判处缓刑,或者只判处几个月的刑期的,之所以判得这么轻,肯定是考虑到了双方之间原来是夫妻关系这么一种特殊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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