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苏证监局)
来源:江苏证监局
荀静:
经查,你作为江苏辛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辛巴科技)控股股东、董事长,于2025年7月9日至7月16日期间累计买入辛巴科技股票13.39万股,累计卖出辛巴科技股票63.20万股,买入和卖出行为间隔不足6个月。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短线交易。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5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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