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行海洋)全国大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新学期开学之际,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校园食品安全典型案例,涵盖了从食材供应商、供餐饭店到监管主体,从过期食品、伪劣食材到滥用食品添加剂等不同类型的食品安全案件。
在颜某诉某超市产品责任纠纷案中,2025年4月22日,颜某在接未成年子女放学时,在学校附近某超市花费4元购得零食一袋。食品包装上记载生产日期为2024年7月12日,保质期为9个月。颜某发现自己买到了过期零食并要求某超市赔偿未果后,起诉请求某超市返还货款4元,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第一百四十八条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超市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销售给颜某,属于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因按价款十倍计算的赔偿金不足1000元,应按1000元计算惩罚性赔偿金。据此,判决某超市退还颜某货款4元,另赔偿颜某1000元。
最高法表示,中小学生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判别力较弱、维权意识相对淡薄、维权能力不足,即使购买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三无食品”也不能准确判别,甚至没有判别的意识,成为食品安全问题的易受害群体。个别商家利用中小学生认知能力不足、维权意识薄弱的特点,出售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损害广大中小学生的身体健康。本案判决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惩治作用,提高违法成本,有力震慑在校园周边向学生出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等违法行为。
编辑 张树婧
校对 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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