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背景
2024 年 3 月,于某通过线上投保方式,在保险公司投保意外险,保险期限为 2024 年 3 月至 2025 年 3 月,于某已缴纳保险费 398 元。2024 年 6 月,于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载其子于清晨行驶时,车辆失控碰撞自行车及路侧设施,造成交通事故。经医院诊断,于某于当日突发意识不清,15 分钟后院前死亡,死亡原因为猝死;公安部门检验排除其机械性损伤、乙醇中毒、疲劳驾驶导致死亡,认定事故为交通意外事故,于某无责。于某妻子、于清某儿子、于某父亲、于某母亲作为于某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 保险拒赔
2024 年 9 月 ,保险公司出具拒赔通知书,以于某猝死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已尽免责条款提示告知义务为由,对案涉保单下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不予给付。
· 委托开尔
四原告共同委托辽宁开尔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娜处理本案,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支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530000 元;一审判决支持四人诉求后,保险公司上诉,张娜继续代理四人参与二审诉讼,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成功帮助四人争取到 530000 元保险理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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