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暴力手段销毁欠款凭证的行为可否定为抢劫罪?
债务人为消灭债务,对债权人采用暴力、胁迫手段销毁或者强行索回欠款凭证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处罚,理论和实践中都有不同的看法。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解答:
一种观点认为,债务人对债权人采用暴力手段销毁或者强行索回欠款凭证的行为,属于民事债务关系中发生的侵权行为,应当以民事纠纷处理。
另一种观点认为,采用暴力手段销毁或者强行索回欠款凭证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同时还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符合抢劫犯罪的构成特征,应当按照抢劫罪处罚。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用暴力或者胁迫手段销毁或者索回欠款凭证的行为,与明目张胆的抢劫行为应有所区别,可以按照抢夺罪处罚。
笔者认为,采用暴力、胁迫手段销毁或者强行索回欠款凭证的行为,是债务人基于消灭债务所产生的非法动机,无论从民事或刑事的角度出发,都是违法的。对这种行为如何定性,应当根据案件的事实过程进行判断。
1.对于行为人之间对债权债务关系本身就存在纠纷的情况,即使债务人采用了一些非法手段将原有欠款凭证销毁或者强行取回的行为,也不宜以刑事犯罪论处。当然,如果债务人在行为过程中采用暴力手段将对方伤害,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则另当别论。
2.对于行为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清楚的,双方之间不存在纠纷问题,而是债务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企图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将原有欠款凭证销毁或者强行取回,以达到消灭债务的行为,应当以抢劫罪论处。
刑法中的抢劫罪所侵犯的客体,不是指某种实物性财产,而是包括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欠款凭证虽然只是一张纸,但所代表的是一定的财产,同时也是一定财产所有权的证明凭证,是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自己的财产权利的唯一凭证,丧失了这一凭证,就意味着债权人可能会丧失自己应当享有的财产权。因此,在债权债务关系上,欠款凭证就相当于凭证上所标明的财产额的价值。抢走了这种凭证,也就相当于抢走了等价值的财产。所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将原有欠款凭证销毁或者强行取回、企图消灭债务的行为,应当以抢劫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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