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信阳情侣因彩礼分手后女方指控强奸案引发热议,以结婚、复合等为理由,“骗炮”的否构成强奸?罗翔教授早已总结出欺诈型强奸仅限三种情形,其中并不包括以结婚为理由“骗炮”。
这是执剑人的第九十一篇原创
最近不知怎么了,强奸罪的新闻十分多发。
河南信阳,男生卢某与女生梁某恋爱三年。男方亲属介绍,二人因彩礼谈崩于2024年分手,后女方多次提出复合,男方未同意,同年8月份,女方以分手后发生7次性关系,且均是强奸为由报警。
这个新闻没头没尾的,女方提出了什么证据?男方有没有认罪认罚?男方亲属现身说法了,女方有没有表态?案件信息太少了,没有讨论的价值。
毕竟,男方家属肯定只说有利的一面,而蜀黍们办的离大谱的事也不是第一二三四...次了。
但是,网络上正在出现一种错误的认识,即认为以结婚为借口“骗炮”也是强奸罪。
来源:搜狐新闻
中国政法大学罗翔老师在2007年写了一篇文章《论欺诈型强奸》,明确提出,在司法实践中,只有三种行为类型可以构成欺诈型强奸:利用迷信手段偏奸、利用或假冒治病骗奸和冒充丈夫骗奸。
而对于为什么以结婚为欺诈理由发生行为不属于强奸罪,罗翔老师也给出了详细的论证。
当然,这个论证主要是所谓“法哲学”上的,大多是个人理解,司法实践中不认为这种行为是强奸罪,只是因为第一点:女方准确认识到性行为的属性,是否已结婚为目的没有影响到女方对此行为的认识。
罪刑法定,刑法规定是犯罪的才是犯罪,刑法没有规定是犯罪的一定不是犯罪,这是数千年来民众与王权对抗的胜利果实,也是现代国家的法治基本原则。
而男方假借复合,欺骗发生性行为,则是道德问题,无论如何不可能构成强奸罪。
如果真的认为男方应当受到处罚,那就呼吁其单位开除他,其朋友鄙视他,或者要求通过立法、司法解释明确假借婚姻“骗炮”是强奸罪的一种行为类型。
而不能在网络上误导公众,践踏刑法的尊严。
此案折射出法律与道德的复杂交织:若情感欺诈算强奸,是否动摇刑法根基?欢迎分享你的观点,支持理性讨论而非舆论审判!
文/1376号观察员
校对/福冈第一深情
编辑 设计/阿竹
图/网络&即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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