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剥离日本通过二战侵略掠夺所得领土,是在抗战胜利前夕,中美英苏四盟国对日发布的《波茨坦公告》中,敦促日本投降必须接受的条件之一。日本天皇在《投降书》中无条件接受了该公告,自然也接受了这一条件。
由此,产生了对二战涉日领土的剥离问题。在实际过程中,各种因素使剥离过程复杂、曲折、漫长。抗日战争胜利80周年了,但至今尚未完成二战涉日领土剥离,其中包括对琉球群岛的剥离。
本文侧重讨论二战涉日剥离领土的国际法法理。
一、二战盟国确定的应从日本剥离的领土
(一)《波茨坦公告》与《日本投降书》共同确定了战后日本领土和应从日本剥离领土的范围
中、美、英三国于1945年7月26日向日本发出了《波茨坦公告》(以下简称“公告”),随后苏联在对日宣战后加入了这一公告。该公告是敦促日本投降的最后通牒。是法西斯日本要免遭灭顶之灾所不容更改、必须接受的条件。1945年9月2日,日本天皇以《日本投降书》(以下简称“投降书”)无条件接受了盟国的《波斯坦公告》。
这一由各盟国最高统帅发布的公告与日本天皇无条件投降书共同构成了盟国终止对日作战协议。《波斯坦公告》第8条明确限定了日本的主权地域:“开罗宣言之条件必须实施,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洲、四国及吾人所决定的其他小岛之内。”其中本州、北海道、九洲、四国是明确无疑的战后日本领土,而其他小岛经四盟国(中、美、英、苏)决定,或可成为日本战后领土的一部分,或被排除在日本领土之外。
《开罗宣言》明确提出了“剥夺日本自从一九一四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后在太平洋上所夺得或占领之一切岛屿;在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华民国;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之土地,亦务将日本驱逐出境;我三大盟国稔知朝鲜人民所受之奴隶待遇,决定在相当时期,使朝鲜自由与独立。”
(二)盟军最高司令部第677号训令,是盟国确定战后日本领土范围的具体规定
1946年1月29日,盟军最高司令部颁布的第677号训令,对战后日本的领土主权范围和日本政府的行政权限做出了具体规定。其中第3条明确规定了:日本的领土范围限定在北海道、本州、四国、九洲四个主要岛屿以及包括对马诸岛、北纬30度以北的约1000个相邻小岛。并将以下岛屿排除在日本的领土范围之外:
1、郁陵岛、竹岛、济州岛;
2、北纬30度以南的琉球(西南)群岛(包括口之岛)、伊豆诸岛、南方诸岛、小笠原诸岛、硫黄诸岛、以及包括大东诸岛、冲之鸟礁、南鸟岛、中鸟岛在内的其他太平洋上的全部岛屿;
3、千岛列岛、齿舞群岛(包括水晶、勇留、秋勇留志发、多乐岛)、色丹岛。
显然,这是盟国对战后日本领土范围和应剥离领土范围的规定(朝鲜从日本分出独立问题,不在此处表述),不是确认对被剥离领土分给谁的规定。
(三)盟国在对日媾和问题上的分裂,与盟国在对日被剥离领土问题上的分歧
按照国际法,宣战是国与国战争状态的开始,和平条约的签订是国与国战争状态的结束。显然,对日媾和应是各盟国、对日参战国对日本国的全体行为。一九四七年上半年,东西方冷战态势开始形成,这促使美、英多从在亚洲构筑前沿防御战略的角度对待对日媾和,而中、苏则从相反方向对待对日媾和,从而导致了东西双方在对日媾和问题上的分歧。
最终产生了二条媾和通道和三种媾和结果。
1、二条媾和通道。
a.美、英、苏等52个国家对日集体媾和。最后共46国批准了该和约。
b.中国与日本单独媾和。由旧金山和会发起方确定,中国政府和当时占据联合国席位的国民党当局均被排除参加集体媾和,而由日本与中国单独媾和。从而有了中日独立媾和通道。
集体媾和与单独媾和由同一主体确定,二者是权利平行的二种不同媾和形式,因此,其对涉及当事人之结果应当具有平等的效力。
2、三种媾和结果。
在此,我们只讨论媾和结果中的涉日待剥离领土问题。《波斯坦公告》,规定了必须从日本剥离出去的领土。
但三种媾和结果,产生了三种不同的处理方式。
结果1:美英等45个国家以《旧金山和约》与日达成媾和。
1951年9月8日,日本与美国等48个国家签订了《旧金山和约》(以下简称和约),最终46个国家批准了和约。这个和约,至少在实际效果上是结束二战对日战争的重要契约。没有这一和约的签订,则盟国一方至今还处于对日战争状态, 二战至今也就还没结束,也就谈不上所谓战后秩序。
和约第2条规定了日本应放弃领土的部分:
(a) 日本国承认朝鲜的独立地位,放弃对含济州岛、巨文岛及郁陵岛在内之朝鲜之一切权利、权利名义及请求权。
(b) 日本国放弃对台湾及澎湖的一切权利、权利名义及请求权。
(c) 日本国放弃对千岛群岛,及其依《朴茨茅斯条约》(1905年9月5日)于库页岛及其周边岛屿取得主权部分之一切权利、权利名义及请求权。
(d) 日本国放弃与国际联盟之委任统治制度有关之一切权利、权利名义及请求权,并接受联合国安理会于 1947 年 4 月 2 日将托管制度延伸至先前为日本国委任统治地之太平洋诸岛屿之行动。
(e) 日本国放弃与南极地区之任何部份有关之一切权利、权利名义及相关利益之请求权,无论其是否衍生自日本国国民之活动或其他缘由。
(f) 日本国放弃对南沙群岛及西沙群岛的一切权利、权利名义及请求权。”和约第2条只涉及了日本放弃哪些领土。除因朝鲜于1910年《日韩合并条约》已并入日本而须明确朝鲜独立才能将朝鲜从日本剥离外,并未涉及其余被从日本剥离领土的再处置。因此,本条并不能构成证明台湾地位未定的要件。
和约第3条规定了被剥离领土中拟提交联合国托管的部分:
“日本对于美国向联合国所作任何将北纬二十九度以南之南西群岛(包括琉球群岛、大东群岛),孀妇岩以南之南方诸岛(包括小笠原群岛、西之岛及琉璜列岛)及冲之鸟岛与南鸟岛,置于托管制度之下,而以美国为其唯一管理当局之建议,将予同意。在提出此项建议并就此项建议采取确定性之行动以前,美国有权对此等岛屿之领土暨其居民,包括此等岛屿之领水,行使一切行政、立法及管辖之权力。”
由此,和约确定了将上述剥离岛屿报送联合国托管(以下简称“拟托管岛屿”),并由美国为其唯一管理当局。同时和约也提出了美国从提出此项建议并就此建议在联合国通过之前对托管地区、托管地区的所属居民、所属海域的行政、立法、司法之权力,即施政权。施政权,属于管理权。
和约的通过采用多数原则而不是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因而和约只对签约国家生效而对反对和约国家、未参加集体媾和国家无效。和约第23条规定:“本条约应由包括日本在内的签字国批准,并应于日本及包括作为主要占领国的美国在内之下列过半数国家,即澳大利亚、加拿大、锡兰、法国、印度尼西亚、荷兰王国、新西兰、巴基斯坦、菲律宾共和国、大不列颠和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及美利坚合众国业已交存其批准书后,对各该批准国发生效力”。这已经充分说明了该和约因何生效、效力范围是什么。中国被排除在和会的集体媾和之外,不能成为批准国,也就决定了《旧金山和约》对中国不发生法律效力。
和约第3条涉及了和约将哪些拟从日剥离岛屿提交联合国托管(即“拟托管岛屿”),但实际上并未提交联合国托管,所以提交联合国托管岛屿问题至今还停留在《旧金山和约》的纸面上。应当指出,联合国曾于1947年4月2日通过了《关于前日本委任统治岛屿的协定》,将原日本委任统治的德属太平洋岛屿置于了美国的战略托管之下。但这与《旧金山和约》中的将拟托管岛屿提交联合国托管是两码事。
结果2:原苏联(现俄罗斯)等国参加了旧金山和会,但反对《旧金山和约》,至今未与日本媾和
苏联、波兰、捷克对《旧金山和约》投了反对票。而且至今前苏联(沿续至俄罗斯)与日本尚未签订和平条约。从国际法意义上来说,前苏联(现俄罗斯)与日本至今尚未结束战争状态。这也是俄罗斯今天在日本周边的军事行动仍然蛮横的原因。根据近年俄罗斯所持立场,可以认为其对日本待剥离领土仍然坚持《波茨坦公告》所确立的原则。
结果3;中国与日本单独媾和
日本先选择与国民党政权达成媾和、后日本又与国民党政权断交,于1972年9月29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联合声明》宣布结束中日间的不正常状态。继而完成中日间单独媾和。该声明要点:
(一)自本声明公布之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之间迄今为止的不正常状态宣告结束。
(二)日本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重申: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国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政府的这一立场,并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8条的立场。
上述声明第3条,一是日本承认,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这就确立了台湾从日本剥离后返回了中国,台湾地位尘埃落定;二是重申了《波斯坦公告》第8条仍然是日本必须坚守的原则。这也自然包括对二战日本待剥离领土的处置原则。
这是单独媾和通道在历史的演变中出现的实际结局,对处理中日之间的二战涉日领土剥离问题与《旧金山和约》有着平等的法律效力。
二、从旧金山和会到现在的拟从日本剥离领土的实际状态
(一)在《旧金山和约》签订当日,美日即签订了《日美安全保障条约》。该双边条约的最重要之点,是确认了条约生效期间美军有对日本的驻军权、使用日本本土内军事基地的权利及相关行政权。按照《旧金山和约》第6条的规定, “各盟国所有占领军,应于本条约生效后尽早撤离日本,无论如何,其撤离不得迟于本条约生效后九十日之期。但本款规定并不妨碍外国武装部队依照或由于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盟国与日本业已缔结或将缔结之双边或多边协定,而在日本领土上驻扎或留驻。”
签订《日美安全条约》后,美军就有了根据这一条约继续在日本本土驻军的理由。另美国从《旧金山和约》第3条得到了对拟托管岛屿在被联合国批准托管之前的驻军权。
(二)在《旧金山和约》签订后,美国并没有将拟托管岛屿送交联合国托管。70多年过去了,“拟提交托管岛屿”早已成为“未提交托管岛屿”,继而演变成了“不提交托管岛屿”。
(三)1952年2月10日,美国将吐噶喇列岛的施政权移交给了日本。
(四)1953年12月24日,美日签署了《关于奄美群岛的协定》,将奄美群岛的施政权移交给了日本。
(五)1968年4月5日,美国与日本签署的《关于南方岛屿及其他岛屿的协定》,将小笠原群岛等岛屿的施政权移交给了日本。(六)1971年6月17日,美国与日本签订《琉球群岛与大东群岛的协定》,确定“美国将一九五一年九月八日《旧金山和约》第三条项下的一切权利和利益放弃给日本。日本,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承担全部的权力和责任,对这些群岛上的领土和居民行使行政、立法和司法方面的任何及一切权力。
琉球群岛和大东群岛具体指,美国在《旧金山和约》第三条项下行使行政、立法和司法方面的任何及一切权力所涉及的所有领土与领水,不包括美国和日本分别于一九五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和一九六八年四月五日签署的关于奄美诸岛的协定和关于南方岛屿及其他岛屿的协定中已归还日本的那些权力所涉及的部分。”
按照这一协定,美国将《旧金山和约》第3条中拟提交联合国托管岛屿的施政权让度给了日本。
三、几点讨论:
(一)美国只有对拟提交托管岛屿的在联合国批准托管之前的施政权,没有对不提交托管的拟托管岛屿的施政权。 “联合国批准托管前”,与未提交联合国托管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和约并未赋予美国对拟提交托管岛屿在不提交托管时仍有施政权。
(二)美国没有对拟送交托管岛屿获批准之前让度施政权的权力。美国的施政权由《旧金山和约》赋予,那么,施政权的让度权也应由和约赋予。如果和约没有赋予,那么美国自身也就没有对施政权的让度权,特别是向曾经的战败国让度。
(三)既然美国没有对提交联合国托管岛屿获批准之前施政权的让度权,就更没有对应提交托管而未提交托管、不送交托管的岛屿的施政权的让度权了。
(四)由此可以得出结论:美国在《旧金山和约》生效后,因未提交托管,导致托管标的已成为“未提交托管”状态、继而演变成“不提交托管”状态,由此美国已没有了此状态下对“拟提交托管岛屿”的施政权。也就不可能有对这一权利的处分权。因此美国不仅对琉球与大东群岛的施政权让度非法、无效,而且早年对奄美群岛、小笠原群岛等岛屿的施政权的让度也是非法、无效的。
(五)出让方美国将自己已失去的权利让度给第三方日本,日本在明知该权利已不属于出让方的情况下接受让度,甚至美日双方均通过“归还”之类的解释,混淆施政权让度和领土主权“返还”的界线,是在欺骗世人视听。因此,日本对该施政权的接受是非法行为,在拟剥离岛屿上的施政也是非法行为,不仅严重违背了《波茨坦公告》,也违反了《旧金山和约》,严重侵害了盟国和其他二战战胜国、旧金山合约签约国的利益。
(六)由上,现今所有经《旧金山和约》确定的送交联合国托管岛屿,在国际法法理上,已属于不提交联合国托管领土状态。而在实际上,拟托管岛屿已被美国、日本非法占领至今,成为二战遗留的最大问题,现在已经到了应当清算的时候了。
(七)如将拟托管岛屿的领土权返还日本,等于将二战中日本掠夺所得领土重新还给日本,这将是对二战成果的否定和对日本反人类行为的纵容,而没有体现对日本的惩罚。按照《开罗宣言》,“盟国此次进行战争之目的,在于制止及惩罚日本之侵略,三国决不为自己图利,亦无拓展领土之意思。”盟国自然不应为自己拓展疆土,但这不等于不再惩罚日本,而将日本通过侵略掠夺所得之领土再还给日本。盟军将士之血,为正义、和平、进步而流,无数烈士之命,为夺回被日本非法侵占的地域(海、陆、空),而死于了日本法西斯的枪炮之下。谁敢把二战涉日剥离领土返还给日本,谁就要受到这些英魂和全世界人民的诅咒。
千万不能忘记 千万不要放弃。
二战遗留涉日剥离领土问题差不多已被人们遗忘。但这是一个关系国家长远利益的重大战略问题。若重新提起,又是一个十分敏感的话题。我不知道能否通过审查发表。
抗日战争胜利已经80周年。二战涉日剥离领土问题,差不多已被全世界人民所忘记。当然也包括我国所忘记。近来我国一些学者对此有所唤醒提出所谓再议琉球问题,就属于二战涉日剥离领土问题的一部分。
但是脱离开涉日领土剥离这个TM,是难以展开再议琉球的。之所以会被世人所忘记,主要是美日双国多年来使用了很多策略来影响和转移人们的注意力,偷换一些概念使人们变的麻痹、麻木,以“施政权”移交来遮盖领土权的变相移交,以造成既成事实。
美国是一个信奉“只有永恒的利益。没有永恒的朋友”的国家,只要利益需要,就会立即化敌为友或者化友为敌。对日本、对越南、对中国这些曾经刀兵相见的国家都是如此。
当东西方冷战骤起的时候,日本就又成了美国的朋友。于是美国就开始利用旧金山和约来渐变自己的立场、主张和行为。但这个和约中,还有许多不好一下子180度大转弯的地方,可以被我们用来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应当佩服,当年美国国务卿腊斯克(1961-1968)是一个玩弄国际法的高手。
编后记:该文以严谨的法理逻辑梳理了二战后涉日领土处置问题的历史经纬,尤其聚焦于《波茨坦公告》《开罗宣言》及《旧金山和约》等关键国际法律文件,深刻指出美国通过一系列操作将琉球等“拟托管领土”的施政权非法让渡予日本,严重违背了盟国共同意志与国际法基本原则。文章揭示出二战胜利80周年后的今天,领土剥离问题仍未彻底解决,其根源在于冷战格局下大国战略利益对战后秩序的扭曲。
作者重申《波茨坦公告》的法定效力,强调任何未经盟国共同决议的单方面领土处置皆属无效。这一立场不仅关乎历史真相,更对维护亚太地区稳定、遏制日本右翼势力扩张具有重大现实意义。文章鞭辟入里、史料扎实,体现出清醒的战略视野与坚定的国际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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