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鲁德乐)文综罚字〔2025〕第0006号
当事人:乐陵市乐尚汇练歌房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2371481MACMXGRB4A
住所(住址等):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枣城南大街315号
乐陵市公安局于2025年7月24日受理的乐尚汇KTV有偿陪侍一案(受案登记表文号乐公(兴)受案字[2025]117号)。经审查,根据案件管辖分工,该案属于乐陵市文化和旅游局管辖范围,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的规定,现移送乐陵市文化和旅游局处理。
2025年7月25日,本机关接乐陵市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乐公(兴)行移字〔2025〕3号],以及相关证据材料,初步判定乐陵市乐尚汇练歌房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2025年7月28日,经行政处罚实施机关领导同意,此案经普通程序立案。
2025年7月31日,向乐陵市乐尚汇练歌房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乐陵市乐尚汇练歌房经营者宋某元签收时表示因家中有事,8月1日需到外地出差,并口头承诺8月13日返回乐陵,接受调查询问。
2025年8月13日16时35分至17时30分,当事人乐陵市乐尚汇练歌房经营者宋某元接受本机关执法人员的调查询问。通过询问,当事人宋某元对未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予以承认;对执法人员出示乐陵市公安局移交的相关案件材料予以确认。初步确认,乐陵市乐尚汇练歌房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经依法调查,现查明事实如下:乐陵市乐尚汇练歌房系2023年6月19日经乐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许可,依法设立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宋某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481MACMXGRB4A,注册经营场所地址为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枣城南大街315号。经营范围包含歌舞娱乐活动。该场所未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此次擅自经营活动无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
1.乐陵市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乐公(兴)行移字〔2025〕3号],以及相关证据材料;证明乐陵市乐尚汇练歌房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违法行为事实。其中,当事人宋某元的《询问笔录》证明该场所未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且擅自营业的违法行为事实。
2.乐陵市乐尚汇练歌房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宋某元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真实有效;
3.乐陵市乐尚汇练歌房经营者宋建某元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本机关认为,乐陵市公安局以乐陵市乐尚汇练歌房存在有偿陪侍的违法经营行为移送本机关,经本机关调查,乐陵市乐尚汇练歌房未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属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乐陵市乐尚汇练歌房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应依据《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采取责令关闭等方式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予以没收;符合严重失信主体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实施相应信用管理措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参照《山东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 年版)文化领域序号1,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关闭。
2025年8月14日,经过本机关集体讨论,拟决定给予乐陵市乐尚汇练歌房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以责令关闭的形式予以取缔,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关闭;2、限制从业:经营者宋某元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2025年8月19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编号为(鲁德乐)文综罚告字〔2025〕0006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以及申请听证的权利。截止2025年8月26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申请。
综上所述,本机关现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处罚:
1、责令关闭;
2、限制从业:经营者宋某元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乐陵市人民法院、庆云县人民法院、宁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乐陵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8月27日
(乐陵市文化和旅游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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