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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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领域,当案件出现前诉被告死亡,前诉原告转而起诉前诉被告继承人的情形时,是否构成重复诉讼成为司法实践中极具争议的问题。
甲说:形式当事人说诉讼法上的当事人与实体法没有必然联系,其首要功能是解决谁引起诉讼程序的开始和推进诉讼程序的进行。一事不再理原则的主要功能在于禁止重复诉讼,对于当事人相同的认定应当主形式当事人说要从形式当事人角度考虑。
本案中,虽然刘某某、王某为刘某的继承人,前诉李某对刘某的诉讼请求与后诉李某对刘某某、王某的诉讼请求相同,但当事人并不相同。故本案不符合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条件。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明有关财产继承情况后作出判决,不应驳回李某的起诉。
乙说:既判力主观范围说一事不再理原则具有防止重复诉讼、避免矛盾判决的功能,因此“后诉与前诉当事人相同”的当事人当然包括形式当事人。但一事不再理原则本身也是既判力消极效力的体现,在当事人范围上应当与既判力主观范围保持一致。而既判力主观范围不仅包括形式当事人,也包括例外情形下,既判力所及的诉讼担当人、继受人等等。
本案中,虽然形式上后诉被告与前诉被告不同,但后诉被告刘某某、王某系前诉被告刘某的继承人,前诉与后诉当事人之间实体权利存在承继关系,刘某某、王某是刘某的一般继受人,应当认定刘某某、王某与刘某属于相同当事人。
故本案符合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条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李某的起诉。前诉原告李某在前诉被告刘某死亡后,可以在前诉判决的执行程序中申请变更被执行人为刘某继承人刘某某和王某,而无须再次起诉。
【法官会议意见】:采乙说
一事不再理原则不仅具有禁止相同当事人就同一争议事项(诉讼标的)于诉讼系属中再行起诉的功能,也具有阻止相同当事人间相同诉讼标的再次讼争的功能。
因此,无论从诉讼系属效力还是从既判力消极效力角度,形式当事人都应当包括在一事不再理原则主观要件即当事人同一性的当事人范围。但既判力主观范围除包括形式当事人即通常当事人外,在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情形下,本案当事人之外的人,也要受既判力的拘束。
从既判力消极效力角度出发,一事不再理原则中主观范围也应当扩展至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所及的第三人。
周军律师提醒,继承人通过继承而承受诉讼标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当事人的一般继受人,受判决既判力的约束,因此属于一事不再理原则覆盖的范围,其与被继承人在一事不再理原则适用上符合“后诉与前诉当事人相同”的条件,属于重复诉讼,法院将会驳回。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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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19年第14次法官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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