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制度可预期的刑期面前,我见过许多朋友的态度,往往会从公诉人量刑建议之前的百炼刚,一两小时之内化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绕指柔。
最近办结的一个案件,则与此相反,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三个罪名中建议量刑四年六个月的强迫卖淫罪,一路抗争到底,并最终获得了法院判决的认可: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一、基本案情
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24年某月某日,因G某(女,2009年10月某日出生)曾与被害人K某(女,2010年5月某日出生)发生口角,G某想报复K某并通过带去卖淫赚钱来帮助被告人Y某某缓解经济压力,其与Y某某、R某等人经预谋后,将被害人K某诱骗到G某位于某市某号楼的家中。
2024年7月7日至2024年7月9日期间,非法限制被害人K某的人身自由,并致其肩部损伤为轻微伤。期间,被告人R某与G某采用扇耳光殴打、持刀恐吓、用烟头烫及被告人Y某采取扇耳光殴打、逼迫K某脱光衣服,并让L某脱光衣服站在其对面以强行发生性关系进行威胁、恐吓的方式迫使被害人K某去卖淫。被告人T某采取恐吓、威胁等方式非法限制K某人身自由。被害人K某在被非法性限制人身自由期间,明确提出要离开的请求后仍不让其离开,被告人T某、Y某、R某与G某等人通过网上网络招嫖议价后!以随行陪同K某至卖淫地点等方式先后介绍K某实施三次卖淫活动,其中二次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经查,2024年7月某日,被告人Y某、R某、T某与G某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介绍被害人K某在某主题酒店内实施卖淫嫖娼活动,期间,K某向其父亲求助,其父报案后由于民警及时赶到未发生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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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余R某涉嫌的盗窃罪、聚众斗殴罪略。)
二、被告人辩解及辩护人观点
我们是被告人R某的辩护人。
被告人R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聚众斗殴罪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辩解其并没有叫K某去卖淫,只是在她同意去“跑单”后一起陪同她“跑单”。但“跑单”并非是卖淫,而是假借卖淫骗取嫖客财物后逃跑,其行为不构成强迫卖淫罪而构成非法拘禁罪。
作为R某的辩护人,我们的辩护意见为:
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R犯盗窃罪、聚众斗殴罪无异议(其余辩护意见略)。
2.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R某犯强迫卖淫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应认定。公诉机关补充侦查后的所谓被告人“事前预谋”的证据材料,系侦查员篡改供述后形成的,应予排除。被告人R某等人限制、殴打被害人K某系私人矛盾,与卖淫或跑单无因果关系,且跑单本质上就是诈骗而非真正卖淫,且是被害人自愿的。被告人R某的行为不符合强迫卖淫罪的构成要件,只构成非法拘禁罪,但情节轻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Y某、R某、T某采取暴力殴打、威胁、恐吓的方式强迫未成年人卖淫其行为,应当以强迫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实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活动,依法应当从严惩处。建议以犯强迫卖淫罪,判处被告人R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等。
三、一审法院观点及裁判结果:R某等人构成非法拘禁罪而非强迫卖淫罪。
一审法院认为:
1.在案的被告人供述及证人G某的证言证明,G某等人将被害人K某诱骗到其家后,与被告人R某一起殴打、侮辱被害人K某,后双方和好。因G某曾经和被害人K某在贵阳一起跑过单(假借卖淫,收钱后趁嫖客不注意逃跑),G某便询问被害人K某是否愿意和他们一起“跑单”,得到其同意后,G某与被告人Y某、R某等人才通过网络招嫖成功后配合被害人K某跑单,三次招嫖均因嫖客发现存在“仙人跳”等原因而未实际卖淫。
2.由此可以证明,被告人R某等人主观故意并非强迫被害人K某卖淫,而是以卖淫为名诈骗他人财物。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综合全案事实、证据,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R某等人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而非强迪卖淫罪。
3.因只诈骗了嫖客700元,尚未达到构成诈骗罪所需要的数额较大标准,几被告人的该行为依法也不构成诈骗罪,但诈骗行为可作为非法拘禁罪的酌情从重处罚的情节予以评价。
故对被告人R某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三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强迫卖淫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4.裁判结果:被告人R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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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1.这是一份裁判结果回归常识的判决。
一方面,“强迫”情节难以认定。庭审中,我们辩护人就反复提醒法庭注意,该案中的被害人,除了刚到G某住处时被限制人身自由外,后续和好后,同被告人R某等人一同去酒馆喝酒、一起去吃猪脚饭、一起去伟人旧居附近玩耍等,其中吃猪脚饭的街对面就是派出所。这些情节,都证实了被害人有许多机会可以报警而不报警,可以离开而不离开。在此情况下,理所当然难以认定存在“强迫”。另一方面,该案中显然只有骗没有卖,正如判决中所述“是以卖淫为名诈骗他人财物”。
2.这是一次被告人相信法治,辩护人相信法院并非照单全收,会充分听取辩方意见的辩护经历。
服务过的许多客户及其亲属,刚开始都有种观点,认为法院跟检察院是一伙的,律师辩护可能没多大作用。这个时候我通常这样回答:“应该不是一伙的,因为许多次在法庭上,我们发表辩护意见后,公诉人一方也会很着急,反抗也很激烈,有时候双方甚至还会吵起来。如果是一伙的,公诉人一方在法庭上完全没必要这样做。”
例如该案,公诉机关指控R某构成强迫卖淫罪,量刑建议为4年6个月,最终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1年2个月,法院的判决结果比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少了3年4个月。(本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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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主任,司法部死刑复核援助律师,办有无罪免死不起诉缓刑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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