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建平律师,1995年5月开始律师执业,北京市律师协会面试考核考官,北京朝阳律协刑事业务研究会委员,现执业于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经律师专业水平评审委员会表决通过刑事律师的专业认证,专注于刑事业务,在30余年的律师执业生涯中,积累了丰富的办理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的经验和技巧。
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
一、法条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规定,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
二、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和期满后解除的规定。
剥夺政治权利是我国刑法规定的附加刑的一种,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是依法剥夺罪犯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等权利,对其进行监督管理改造的刑罚。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不得行使选举与被选举权,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不得担任国家机关职务,不得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不同于管制、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不需要由社区矫正机构对罪犯进行综合的教育改造以及监督,而是需要执行机关监督罪犯不行使某些权利,规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尤其是不得行使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由公安机关进行日常的监督和管理更为便利、有效。
1996年刑事诉讼法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通知本人,并向有关群众公开宣布恢复政治权利。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将期满后解除的方式规定为由执行机关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第一,由执行机关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体现了刑罚执行程序的严肃性;第二,政治权利的行使与罪犯所在单位、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关系十分密切,如选民登记、发放选票等多由选举人与被选举人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基层组织负责,并且原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群众”的范围不明确,给执行机关的工作带来困扰,因此,规定期满后由执行机关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第三,“公开宣布恢复政治权利”这一表述在刑法中并无根据,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公民的政治权利自动恢复,照常行使,无需再由执行机关对外宣布。
根据本条规定,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人民法院将判决书、执行通知书送交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可以委托罪犯居住地基层组织或其所在单位协助执行。这样有利于依靠群众进行有效监督。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如果是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如果是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时,执行机关应向罪犯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有关群众,宣布罪犯的犯罪事实、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及刑期。执行期满,执行机关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
在理解和执行本条的规定时应当注意:本条规定了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也要依靠群众进行监督,其他有关单位和群众如果发现罪犯违反剥夺政治权利应当遵守的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对于违反剥夺政治权利应当遵守的规定,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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