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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审理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某区人民法院
原告
韩某甲、韩某乙(陈某审理中撤回起诉)
被告
扬州市某镇人民政府
时间线
2024 年 7 月 16 日立案→9 月 5 日开庭→判决生效
本案为京平律师事务所:李丽娜、马中美律师代理胜诉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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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溯——
合法房子未签协议,却被强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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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子是谁的?合法吗?
原房主是韩某丁(已去世),房子在扬州某镇某村,有《村镇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是合法房产。
韩某丁去世后,家人约定房子由韩某甲、韩某乙等人继承,最终归属两人。
二、为什么拆房?怎么拆的?
2023 年,房子因 “某大学某学院扬州实训基地” 项目被划入拆迁范围,某区政府发了征地公告,明确某镇政府负责具体拆迁。
镇政府委托公司评估房子(面积 288.07㎡,评估价 24 万多),但韩某甲、韩某乙觉得补偿不合理,没签协议。
2023 年 10 月 26 日,房子被拆;报警后,派出所称
“有拆迁协议,不算强拆”,原告不服起诉。
各执一词,到底谁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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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韩某甲、韩某乙):此次拆迁并没签有效协议,韩某丙(韩某丁女儿)是在未经合法继承人授权的情况下签订的空白协议,协议并没有加盖被告镇政府公章,协议空白没有实质的内容,未生效不算数,不能作为强拆的依据。镇政府强拆违法。
被告(某镇政府):韩某丙是和街道办的领导来协商的,并且最后协商达成了一致,也签了协议和房屋拆除交接单,我们政府是按协议拆的,不存在强制拆除行为,请求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法院怎么判?核心理由有两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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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主体没问题:该镇政府担责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扬州本地规定,镇政府是这次拆迁的具体实施单位,所以告镇政府找对了,镇政府得对拆房行为负责。
二、拆房行为违法:两点都不符合规定
违反“先补偿后搬迁”原则:镇政府说签了协议,但补偿金额没定、没给补偿款,且韩某丙是没有得到授权的,此协议无效,根本没满足“先补偿” 要求。
没走法定强制程序:就算原告不配合,镇政府也不能直接拆,得先申请法院批准强制执行,镇政府没走这步,属于越权违法。
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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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确认被告扬州某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原告韩某甲、韩某乙位于扬州市杭某镇某村某组某号房屋的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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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集体土地拆迁“先补偿后搬迁”原则不可突破
法院明确,无论是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还是集体土地房屋搬迁,“先补偿后搬迁” 是法定底线。本案中,某镇政府虽主张已签订补偿协议,但协议无明确补偿金额、签订人韩某丙未经原告授权,且政府未实际支付补偿款,未满足 “先补偿” 的法定前提,违反该核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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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机关无直接强制拆除权,需经法定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即便被征收人存在拒不交地情形,行政机关也无权直接拆除房屋,必须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对拒不交出的,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中,杭集镇政府未申请法院执行,直接拆除房屋,属于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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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关键法律意义
(一)为被征收人财产权益提供明确司法保障
本案判决进一步明确,被征收人对补偿标准不满未签订协议时,其合法房产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以 “已签协议”(无效或未履行的协议)为由强制拆房,为集体土地上被征收人维护自身财产权益提供了清晰的司法依据。
(二)规范行政机关征收行为,划定权力边界
判决强调行政机关在集体土地拆迁中的程序义务,明确 “直接强拆”“未补偿即拆” 均属违法,从司法层面制约行政权力滥用,引导行政机关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推进征收工作,推动拆迁流程合法化、规范化。
(三)为类似集体土地拆迁案件提供裁判参考
本案针对 “无效补偿协议能否作为拆房依据”“行政机关强制拆房的法定程序” 等实践中常见的争议问题作出明确认定,为后续法院审理同类集体土地征收拆迁案件提供了可参考的裁判思路,有助于统一司法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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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平律师:李丽娜
执业领域:拆迁领域(全国)
拆迁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李丽娜律师法学功底深厚,办案思维缜密,始终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办案理念。
执业理念:律师的功能不是要挑起争端,而是要消灭争端,不是要制造分歧,而是要阻止分歧。不是要混淆是非,而是要以公允的态度,准确的措辞提供确切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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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平律师:马中美
马中美律师2004年毕业于山东大学
执业证号:11101201311803054
2013年执业,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征地拆迁补偿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理论及实务维权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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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咨询预约
京平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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