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新闻网)
转自:中国市场监管新闻网
“企业名称是企业成立的必备条件,承载着企业价值信誉、品牌形象,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无论是‘傍名牌’的擦边球,还是模仿行政机关的误导性命名,都是被严格禁止的,它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对消费者是一种欺骗,也极易引发公众的误解与混淆。”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市场监管局透露,该局近日接到柳州市司法局来函称,群众举报该市存在多家使用“法律服务所”名称的经营主体,让群众产生困惑,并引发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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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市场监管局进行核查发现,目前全市经营主体名称包含“法律服务所”的共有3家,分别为“柳州市xx区渝博法律服务所”“柳州市xx区浩钰法律服务所”“柳州市xx区薇艺法律服务所”。上述3家法律服务所均成立于2023年11月,是通过互联网平台端口登录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核准的名称,其经营范围包含“法律咨询(不含依法须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业务)”,为一般事项。
按照《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所是需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批依法设立的法律服务组织,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机构,属法定特殊执业机构,由司法行政机关专属管理。同时,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企业名称不得有下列情形:可能使公众受骗或者产生误解;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的规定。柳州市市场监管局认为,上述3家法律服务所企业名称属于不适宜企业名称,立即通知辖区登记机关进行复核。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辖区登记机关经复核后及时向上述3家法律服务所送达《不适宜名称认定告知书》,责令其变更名称。目前上述3户法律服务所均已申请注销完毕。同时,登记机关对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和企业名称库立即进行完善,消除企业名称登记与相关法律管理规定的模糊边界,提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的规范化和便利化。目前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已经无法核准类似“XX法律服务所”的企业名称。
作者 | 中国市场监管报记者 孔国俊 通讯员 杨七梅
编辑 | 熊柳欣
审核 | 沈艳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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