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鉴定意见并不当然为定案根据
鉴定意见不当然成为定案根据,作为证据应当符合证据三性两力的要求。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后,“鉴定结论”已经成为历史注脚,取而代之的是“鉴定意见”,体现着对证据审查的司法改革。
在诈骗犯罪案件中,除了审查有无虚构主体、隐瞒项目亏损等事实之外,对资金的审查当然是重中之重。如果行为人将资金用于挥霍,或者擅自转移的,是典型的非法占有行为。
鉴定意见对于资金来源和去向,资金数额,被告人是否资不抵债等的认定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在此类案件中,鉴定意见往往会成为定案的关键证据。
在邱某平、谭某等骗取贷款案(一审: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21)桂0103刑初729号,二审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桂01刑终266号)中,被告人邱某平等人在取得银行贷款过程中使用了欺骗手段,且直至案发也未能偿还贷款,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构成贷款诈骗罪。
二审期间,法院着重审查了鉴定意见:第一涉案公司除了涉案贷款7000余万元之外,其他收入在3500余万元。第二贷款与涉案公司原有资金混同,鉴定意见为总收入1.28亿元,支出1.29亿元,收支基本平衡。第三,涉案公司非贷款收入3500余万元,转给被告人900余万元,转出金额未超过非贷款收入。第四,被告人没有投资高风险领域,支出部分大多用于支付贷款利息、工资、缴纳社保等。
二审法院认为,贷款过程中的欺骗手段不能等同于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最终认定为骗取贷款罪。由此可见,鉴定意见对于案件定性而言处于核心地位,起关键作用。
在黄某某、周某、袁某某合同诈骗案(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2018)赣0402刑初271号,二审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04刑终521号)中,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在施工过程中,将虚假送货单混入真实送货单,并最终填录在工程量签证单中,骗取了工程款。
在案证据有两份鉴定意见。法院认为,桩基工程混凝土用量工程造价鉴定意见存在鉴定依据不合理、鉴定意见不确定的情况,不能到达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不予采信。对于虚增桩长、土层数据以及工程造价的鉴定意见,因鉴定依据不充分,鉴定方法不科学,鉴定结论具有推定性,不符合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一审判决被告人无罪,检察院抗诉后,二审裁定维持无罪判决。此案同样印证鉴定意见作为核心证据的证明作用。
对鉴定意见的有效审查和质证,能成为撬动案件的支点。
作为法定证据,鉴定意见必须按照法律规定作出,质证从合法性、关联性和真实性展开,具体来讲应当分别从程序、形式要件以及实体方面着手质证。合法性要求委托程序启动合法、委托主体合法、鉴定主体合法、鉴定人员合法等;司法鉴定意见形式要件包括文书封面、扉页声明和主体。根据规定,还会要求赋码等。比如,形式上是否缺失必备的鉴定过程、分析说明等;实体方面的质证包括对检材、结论等的审查,如果存在以鉴代侦、代审的,或者意见是推定性情况,均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在前述案例中,第一则案例之所以改判轻罪,原因就在于鉴定意见的结论恰证明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涉案公司收支平衡,而且不存在将贷款资金占为己有或者挥霍的情况。在第二则案例中,就是鉴定意见所依据的检材不充足、可靠,而且鉴定结论不唯一、不合理,从而被排除。
由此可见,鉴定意见“定输赢、见生死”,务必重视。有效质证的前提是熟练掌握相关规定,对于专业问题必要时可以向专业人士请教,或者可以请求其作为专家辅助人参与质证。
以上为本人基于刑辩实务总结的个人观点,多多交流。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