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源市源城区东埔街道办事处对高塘村村民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因该村委会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于东城西片区越王大道西侧、纬十六路北边推动建设“越王里商业街”项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东埔街道办事处对该村委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玖仟柒佰零捌元整(¥119,708元)。处罚决定书文号为“东埔罚字[2025]第8009号”,处罚日期为2025年9月5日,公示期至2028年9月5日。
高塘村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54441602515436647L,法定代表人李良为该处罚行为的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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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 街道办是否具有行政处罚权呢?
有的,街道办在一定条件下具有行政处罚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地方规定,街道办事处作为市辖区人民政府或县级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在实际管理中常被赋予一定的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职能,尤其是在城乡规划、市容环境、土地使用等领域可行使部分委托执法权。
在此案中,河源市源城区东埔街道办事处作为处罚机关,其执法行为是基于《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授权,并符合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因此属于合法行使行政处罚权。如对行政处罚有异议,行政相对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来源: 河源市综合保税区项目土地房屋征收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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