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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行为。
二、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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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解答: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的构成要件是:
1.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专用间谍器材和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生产、销售等管理制度。
近年来,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采用非法手段窃取、刺探政治、经济情报和个人隐私的情况时有发生,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器材的违法犯罪活动也越来越严重。为了对这类专用器材的生产、销售进行严格和有效的管理,维护正常的社会、生产和生活秩序,刑法将生产、销售这类专用器材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是非常必要的。
犯罪对象是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
"专用间谍器材",是指专门用于间谍活动的工具。根据《反间谍法实施细则》第18条的规定,是指用于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下列器材:
(1)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
(2)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
(3)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截收器材;
(4)其他专用间谍器材。
专用间谍器材的确认,由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负责。
"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是指具有窃听、窃照功能,并特地专门用于窃听、窃照的器材,如专用于窃听、窃照的窃听器、微型录音机、微型照相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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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行为。
"非法生产、销售",是指无权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主管部门批准、许可,擅自制造、销售上述器材的行为,以及虽经主管部门批准、许可,有生产、销售权但违反主管部门的规定和下达的指标而超范围、超指标生产和违反规定进行销售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单位也是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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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的刑事责任是什么?
依照《刑法》第283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适用本条规定时,需要注意"情节严重"的加重处罚情节。这里的"情节严重"可从以下方面综合考量: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数量、次数,经营额、获利数额,器材流入社会数量,因他人非法使用而对国家安全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公民合法权益造成的实际损害后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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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马市看守所推荐会见律师:要永辉律师,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所合伙人。要永辉律师执业十多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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