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买卖合同约定了背靠背条款,双方都是中小企业,是否适用最高院法释〔2024〕11号批复?
答:2024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2024〕11号),明确规定“大型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采购货物或者服务过程中,与中小企业约定以收到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项为付款前提”的约定条款无效,即背靠背条款无效。文义解释,该批复适用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
双方都是大型企业或都是中小型企业,买受人使用背靠背条款进行抗辩,法院会考虑以下因素:
(1)虽然买卖合同约定了背靠背条款,但是业主支付时间不确定,由此决定了材料款支付时间也不确定,根据《民法典》511 条“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的规定,出卖人可以随时请求买受人履行;
(2)买卖合同并没有从反面约定,业主不支付, 买受人也可以不支付;
(3)业主没有支付,买受人并没有起诉业主,买受人存在怠于主张权利的行为;
(4)判决买受人支付,有利于推进工程结算,有利于实质性解决社会矛盾,减少程序空转。
综合这些因素,虽然双方都是中小企业,不适用适用最高院法释〔2024〕11号批复,法院仍然可以判决买受人支付材料款。(文/北京和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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