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职务犯罪专业研究者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5)陕0117刑初5号
公诉机关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
委托辩护人张雨、刘博文,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以高陵检刑诉[2025]Z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5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文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张雨、刘博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7年至2024年,被告人陈某(时任XX执法大队大队长)在负责辖区渣土车巡查执法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为相关渣土车运营活动谋取利益,收受多人贿赂共计19.5万元。具体如下:
(一)收受西安市高陵区耿镇街道XX村村民高某贿赂8万元
2017年,陈某与从事渣土清运生意的高某结识。2023年7、8月份的一天,高某的朋友胡某1(XX村三组村民)联系的渣土车队在耿镇周家村的一个复耕点倒土时被区城管局城区执法大队拦停。胡某1请托高某找陈某帮忙协调放车。高某给陈某打电话请求放车,被告人陈某遂安排区城管局城区执法大队夜查中队中队长任某对胡某2系的车队予以放行。当天晚上,胡某1为了向陈某表示感谢,并希望继续得到陈某的关照,交给高某3万元现金,并与高某一同前往陈某的办公室,高某将3万元现金送给了陈某,陈某予以收受。
2023年10月的一天,胡某1的朋友文某的渣土车队在西安港立交匝道附近耿镇街道境内倒土时被城区执法大队阻挡,胡某1再次找高某帮忙。高某给陈某打电话请求放车,被告人陈某遂安排区城管局城区执法大队夜查中队中队长任某对胡某2系的车队予以放行,并安排后期对该车队放松监管。当天晚上,为了向陈某表示感谢,并希望继续得到陈某的关照,胡某1交给高某5万元现金,让其送给陈某。高某到陈某的办公室,将5万元现金送给陈某,陈某予以收受。
陈某将上述合计8万元现金用于个人日常消费。
(二)收受西安市高陵区XXX垃圾清运有限公司负责人纪某贿赂6.5万元
2023年1月,区城管局城区执法大队开始负责辖区内渣土车巡查执法工作,西安市高陵区XXX垃圾清运有限公司负责人纪某为了车队的顺利经营,请求陈某对XXX车队给予关照,陈某表示同意。2023年3月至2024年9月,被告人陈某多次安排城区执法大队副队长刘某在渣土车日常监督执法中对XXX车队给予关照与帮助。为了感谢陈某,并且希望其在××队,2024年2月,纪某以春节拜年为由送给陈某感谢费2万元;2024年4月,纪某以支持旅游名义送给陈某感谢费2万元;2024年9月,纪某以中秋节过节为由送给陈某感谢费2万元;2024年6月,陈某住院期间,纪某以探病为由在西安国际医学中心住院部为陈某支付住院押金5000元。以上合计6.5万元,陈某均予以收受。
陈某将上述6.5万元,用于个人消费及治疗使用。
(三)收受西安XX运输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2贿赂5万元
2023年1月,区城管局城区执法大队开始负责辖区内渣土车巡查执法工作。西安XX运输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2为了车队的顺利经营,请求陈某对XX车队给予关照,陈某表示同意。从2023年3月至2024年6月,陈某多次安排城区执法大队副队长刘某在渣土车日常巡查执法中对张某2车队给予关照与帮助。2024年6月的一天,陈某因病在西安国际医学中心住院,张某2和其公司员工赵某一同前往医院探望,张某2为了和陈某搞好关系,感谢陈某对其渣土车车队经营活动的关照,送给陈某5万元,陈某予以收受。当日,张某2安排赵某将以上5万元缴到陈某的住院账户上,用于陈某住院期间花费。陈某将上述5万元用于个人治疗消费。
为了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并宣读了相关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犯有受贿罪,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建议适用缓刑。
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陈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陈某积极退赃,悔罪态度显著。三、陈某积极认真悔罪,主动认罪认罚情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应当从宽处理。四、初犯属性结合低社会危害性,量刑应酌情从宽。五、陈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深刻的悔罪表现,结合上述量刑情节以及陈某目前的身体状况,对其适用缓刑不具有社会危险性及不良影响,恳请贵院对陈某从宽处理适用缓刑。1、陈某涉嫌的犯罪金额是19.5万元,未造成其它恶劣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法律规定,陈某的犯罪情节符合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满足缓刑适用的前提条件。2、陈某已经主动全部退缴违法所得,并主动愿意缴纳罚金弥补过错,自愿认罪认罚已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不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3、陈某长期患有多种慢性高危疾病,包括不稳定型心绞痛、冠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高血压1级(很高危)、2型糖尿病、颈动脉粥样硬化、双眼结膜结石、糖尿病性视网膜病变等病症,需要定期治疗、长期服药。因此,对陈某宣告缓刑,既契合刑罚人性化的追求,也有利于实现刑罚特殊预防的功能。综上,辩护人在此希望法院能够对陈某依法考虑从轻并适用缓刑的处罚。
经依法审理查明:
2017年至2024年,被告人陈某(时任XX执法大队大队长)在负责辖区渣土车巡查执法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为相关渣土车运营活动谋取利益,收受多人贿赂共计19.5万元。具体如下:
(一)收受西安市高陵区耿镇街道XX村村民高某贿赂8万元
2017年,陈某与从事渣土清运生意的高某结识。2023年7、8月份的一天,高某的朋友胡某1(XX村三组村民)联系的渣土车队在耿镇周家村的一个复耕点倒土时被区城管局城区执法大队拦停。胡某1请托高某找陈某帮忙协调放车。高某给陈某打电话请求放车,被告人陈某遂安排区城管局城区执法大队夜查中队中队长任某对胡某2系的车队予以放行。当天晚上,胡某1为了向陈某表示感谢,并希望继续得到陈某的关照,交给高某3万元现金,并与高某一同前往陈某的办公室,高某将3万元现金送给了陈某,陈某予以收受。
2023年10月的一天,胡某1的朋友文某的渣土车队在西安港立交匝道附近耿镇街道境内倒土时被城区执法大队阻挡,胡某1再次找高某帮忙。高某给陈某打电话请求放车,被告人陈某遂安排区城管局城区执法大队夜查中队中队长任某对胡某2系的车队予以放行,并安排后期对该车队放松监管。当天晚上,为了向陈某表示感谢,并希望继续得到陈某的关照,胡某1交给高某5万元现金,让其送给陈某。高某到陈某的办公室,将5万元现金送给陈某,陈某予以收受。
陈某将上述合计8万元现金用于个人日常消费。
(二)收受西安市高陵区XXX垃圾清运有限公司负责人纪某贿赂6.5万元
2023年1月,区城管局城区执法大队开始负责辖区内渣土车巡查执法工作,西安市高陵区XXX垃圾清运有限公司负责人纪某为了车队的顺利经营,请求陈某对XXX车队给予关照,陈某表示同意。2023年3月至2024年9月,被告人陈某多次安排城区执法大队副队长刘某在渣土车日常监督执法中对XXX车队给予关照与帮助。为了感谢陈某,并且希望其在××队,2024年2月,纪某以春节拜年为由送给陈某感谢费2万元;2024年4月,纪某以支持旅游名义送给陈某感谢费2万元;2024年9月,纪某以中秋节过节为由送给陈某感谢费2万元;2024年6月,陈某住院期间,纪某以探病为由在西安国际医学中心住院部为陈某支付住院押金5000元。以上合计6.5万元,陈某均予以收受。
陈某将上述6.5万元,用于个人消费及治疗使用。
(三)收受西安XX运输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2贿赂5万元
2023年1月,区城管局城区执法大队开始负责辖区内渣土车巡查执法工作。西安XX运输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2为了车队的顺利经营,请求陈某对XX车队给予关照,陈某表示同意。从2023年3月至2024年6月,陈某多次安排城区执法大队副队长刘某在渣土车日常巡查执法中对张某2车队给予关照与帮助。2024年6月的一天,陈某因病在西安国际医学中心住院,张某2和其公司员工赵某一同前往医院探望,张某2为了和陈某搞好关系,感谢陈某对其渣土车车队经营活动的关照,送给陈某5万元,陈某予以收受。当日,张某2安排赵某将以上5万元缴到陈某的住院账户上,用于陈某住院期间花费。陈某将上述5万元用于个人治疗消费。
以上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庭审中基本不持异议,并有证人高某、胡某1、文某、韩某、张某1、任某、纪某、刘某、张某2、赵某等人的证言,书证线索移送函、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任职文件、陈某干部任免审批表、工作情况说明、会议记录、无犯罪记录证明、《关于周家村生态体育长廊土地复垦项目需进黄土的函》、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卫生管理条例、西安国际医学中心医院预交金收据、陕西省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专用发票、中国建设银行交易流水证明、机动车信息、驾驶证、情况说明、缴款凭证,现场照片,被告人陈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9.5万元,数额较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所犯受贿罪罪名成立。经查,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赃款,可依法从宽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与上述认定一致的,本院予以采纳,其余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陈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逄振亮
审 判 员 耿玉锋
人民陪审员 张汝州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韩 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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