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凯西
编辑 | 郑瑶
福建发文明确,取消医疗机构药品配备总品种数限制,此前已有广东、上海、四川、北京、山东济南、新疆6省市明确取消医院药品数量配备限制。
01
又一省份取消医院用药数量限制
近日,福建省药监局等十一部门联合发文支持创新药械发展,其中提到——依法依规加强创新药品、医疗器械在医药机构推广应用,取消医疗机构药品配备总品种数限制,支持医疗机构按规定使用新优药械和经典中药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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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同时强调,不以用药目录数量、药/耗占比等原因限制创新药械产品入院。
从目前已经发文省市的具体规定来看,上海、北京、四川、山东济南、新疆、福建均明确取消医疗机构用药数量限制/对各级医院的用药目录品种数不设数量限制;而更多省市的规定是不得以医保总额限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药占比为由影响国谈药品进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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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版医保目录公布后,国家医保局明确,不得以医保总额限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药占比为由影响药品进院,随后多数省份跟进。
02
已不存在药品品规数量相关政策限制
7月1日上午,在国家医保局举行的“支持创新药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新闻发布会现场,国家医保局相关领导指出,在2020年修订的三级医院评审标准中,剔除了药品品种品规数量要求,目前国家层面已不存在相关政策限制。
2025年6月1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三级医院评审标准(2025年版)》,在这份最新的适用于三级医院、二级医院可参照使用的评审标准中,既无对于药品数量配备的限制要求,也没有关于一品两规的规定。
回溯公立医院药品配备的数量要求,医疗机构对于医院用药数量的限制主要是依据原卫生部印发的《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1年版) 》。
新疆在今年年初的相关通知中直接明确,因国家《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1年版)》已于2021年10月9日废止,其中关于医疗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品规数已不再作为对医疗机构的评审指标要求,各级医疗机构应取消药品进院品种和数量限制。
2024年10月31日,四川卫健委在《关于政协四川省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634号提案的复函》中进一步指出,2024年1月,四川卫健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药品器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取消医疗机构药品数量限制,即医疗机构不再执行“500~800床的医院,西药品规数≤1000个,中成药品规数≤200个;800床以上的医院,西药品规数≤1200个,中成药品规数≤300个”规定。
这一规定正是出自《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1年版)》。
03
从药品数量限制到药品综合价值考量
全国范围内首个明确取消医疗机构用药数量限制的省份是广东省——广东省在2023年7月发布的《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目录管理指南》(征求意见稿),删除原三级医院1500种、二级医院1200种等品规限制。
2024年9月5日,广州市印发支持创新药械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也提出,落实取消医疗机构药品配备总品种数限制。
全链条支持医药创新蔚然成风,创新药械商业化支持政策不断出台。
一方面,医院药品数量配备限制不断破除的背后也是适应临床医疗发展,满足日益增长的创新药、国谈药使用需求,提升患者用药可及性的初衷。
另一方面,带量采购降价控费效果显著,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如DRG/DIP)下,医院产生主动控制成本、优化诊疗路径和合理选择药品的动力,医院准入的重心开始从药品“数量”转向药品的“价值”和“性价比”。
内容沟通:13810174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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