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5日,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西藏海涵、西藏天圣未告知一致行动关系导致锦州港2016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同时,西藏海涵与西藏天圣持股变动信息披露违法。
2013年12月,西藏海涵、西藏天圣通过参与锦州港非公开发行股票成为锦州港股东,分别持股15%、7%。西藏海涵全部股权由刘辉实际控制,西藏海涵与西藏天圣自2016年3月28日起构成一致行动人。锦州港披露的2016年至2023年年报中,西藏海涵、西藏天圣未将构成一致行动人的情况如实告知锦州港,导致锦州港2016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未能如实披露前十大股东的一致行动关系,存在虚假记载。
此外,自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7月18日,西藏海涵与西藏天圣合计卖出锦州港2044万股,达到总股本1.02%。至2023年7月27日,西藏海涵与西藏天圣合计卖出锦州港3457万股,达到锦州港总股本的1.73%。西藏海涵与西藏天圣未将上述减持事项通知锦州港并予公告。
刘辉作为西藏海涵、西藏天圣的实际控制人,实际履行管理职责,是西藏海涵、西藏天圣未告知一致行动关系导致锦州港2016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法行为、持股变动信息未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针对以上违法行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对刘辉给予警告,并合计处以56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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