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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购买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证明、学位证明的行为构成犯罪吗?
为了惩处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的犯罪活动,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了贩卖高等院校学历证明、学位证明的,就可以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没有提到购买者是否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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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解答:
司法实践中有人指出,购买人一般都会为伪造者提供学校信息,是伪造行为的教唆者,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但笔者认为,不宜将购买者定罪处罚,理由主要有三点:
一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将购买行为作为共犯进行处罚,出于刑法谦抑性的考虑,不宜进行扩大解释,将购买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
二是购买人只是单纯地提供学校信息的行为,并不会对伪造行为形成实质影响,即使某一个购买人不参与购买,也不会影响伪造者进行伪造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此类购买行为对伪造、变造者仅是一种消极影响行为,不具有刑事可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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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中“人民团体”的范围有哪些?
人民团体,是指各工商联、各级青、工、妇等人民群众团体,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按照其各自特点组成的从事特定的社会活动的全国性群众组织,包括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侨联、青联、工商联等单位。根据刑法第93条的规定实际上扩大了人民团体的范围,包括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在内的13个群众团体。从设立和职责来看具有一定的公务性,又是参公管理,从司法实践来看,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构成职务犯罪主体,故13个不需要登记且参公管理的群众团体应认定为刑法上的人民团体。除此之外的其他群众团体,如村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性组织,则不宜认定为刑法上的人民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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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伪造、变造、买卖能对单位起证明作用的私人印章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私人印章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用于代表个人身份的私人印章,这是单纯意义上的私章;另一种是以个人名义来代表单位的私章,通常被称为法人私章。
在社会的各种公务和经济交往中,除单位印章能对机关、单位的行为起证明作用外,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私人印章同样也可以起到一定的证明作用。例如,单位财务在向银行支付现金或转账时,必须在支票上加盖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印章,否则,该支票就得不到银行的承认。这时,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印章就起到了与单位印章同样的法律效力。
但是,刑法只规定了对伪造国家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构成犯罪,而没有规定对伪造个人印章的行为以犯罪论处。事实上,行为人在进行犯罪过程中为了达到犯罪目的,伪造能对单位起证明作用的私人印章的行为,与伪造单位印章的行为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所以,笔者认为,对于伪造能对单位起证明作用并且是意图用于实施犯罪活动的个人印章的行为,应当以伪造单位印章罪论处。
但是后者与前者不同的是其犯罪对象的范围不同,前者是伪造单位印章的所有行为都应以犯罪论处;而后者则只是针对伪造能对单位起证明作用的印章的行为才应当以犯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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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沟县看守所推荐会见律师:要永辉律师,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所合伙人。要永辉律师执业十多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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