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庄志明律师
追风小叶的维权诉讼有了新的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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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4日,成都“地铁被诬陷偷拍事件”当事人何先生称已收到二审开庭通知,该案将于8日在成都铁路运输中院开庭审理。何先生表示这次诉求仍是公开道歉以及是否构成名誉侵权。何先生称该案已历时808天,自己的人生轨迹发生了显著变化。
何先生(网名“追风小叶”)是成都地铁被诬陷偷拍事件的当事人,该事件曾引发广泛社会关注。
何先生二审核心诉求不变,要求两名女生及成都地铁运营公司 公开道歉,并确认对方行为构成名誉侵权。此前一审(2023年12月)败诉,法院认为两名女生已当场道歉,后续舆论影响系何先生自行发布信息所致。
这个案件溯源起来,错就错在两名女生仅凭怀疑就说何先生偷拍,还信誓旦旦,这事搁谁身上都受不了。
而这场纠纷,又太碰巧了,两方都是认真的人,都很杠。
现实生活中,追风小叶此类的矛盾纠纷也是有的,往往怎么处理呢?对于女生来说,怀疑被偷拍了,往往就换个地方,避开了;对于男生来说,被“诬陷”了,对方道歉,就既往不咎,算了算了。但“追风小叶”遭遇的这个纠纷两方是针尖对麦芒,互不相让,所以就形成了目前的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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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闻,案件将于 2025年9月8日14:30 在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开庭。当事人何先生(网名“追风小叶”)坚持要求两名涉事女生 公开道歉,并确认其行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同时保留经济赔偿诉求(一审索赔5万元)。双方已提交新证据,此前历经6次调解均失败,核心分歧在于道歉形式与措辞。
细细梳理该事件,也是挺有意思。
2023年6月11日:何先生乘坐成都地铁时,因鞋面反光被两名女生质疑“偷拍”,经警方检查证实无摄像头。显而易见,女生错。
2024年5月30日:涉事女生通过媒体发声明称“愿意再次公开道歉”,但何先生认为声明隐含“尽管如此”等措辞缺乏诚意。
2024年7月24日:第6次调解破裂,何先生拒绝第7次调解,要求直接开庭。
笔者大胆推测,二审开庭,仍然回避不了调解,二审是不会放弃调解机会的。
调解不成,才会作出最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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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实话,调解不成话,对追风小叶的诉求能否获得二审法院支持,我不乐观,甚至是很不乐观。2023年12月12日,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对何某某要求罗某某、曾某某、成都地铁运营公司刊登道歉声明、连续十天在案涉地铁站宣读道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50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从何先生的诉求看,诉求标准比较“高”。在前期行政程序中,二被告当场已经道歉,且接受了民警的批评教育的基础上,再追加一个“宣读道歉声明”之类,那是很难的。虽说错是二被告引起的,有错在先,但在先的错不必以司法程序的再次道歉来满足。
法律的谦抑性不仅仅在刑事层面,也可在民事层面,不论是立法者还是执法者都力求以最小的成本,少用甚至不用“强硬”的手段。追风小叶的案件,司法者不可避免要采用谦抑性原则。降低期望值,对追风小叶说不定还有转机,否则基本没戏。
实际上这场旷日持久的纠纷,不仅仅是对追风小叶,对二被告也是严重的精神内耗。必须认识到,二被告是始作俑者,这是必须要批判,要谴责的。
笔者在网上屡屡科普:公共场所无偷拍。你来到公共场所就是要接受他人的观看和监督的,哪有什么偷拍不偷拍的说辞。网上经常有人说,拍照要经过他人同意,我就不知道这法律依据从何而来。
就现实生活看,公共场所除两类特殊拍摄外,通常的拍摄都不不侵权,不违法。两类特殊情况:一类是拍裙底;一类是挑衅式对脸拍。主要这两种,有“主要”,不绝对化,毕竟生活千姿百态。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和我们普通人关系比较密切的是“(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比如我在高铁站看到人群摩肩接踵、川流不息,拍个照片,发到网上,感慨下热闹场景,这不是很正常?难道还要一个个征求意见?
太古里牵手门事件实际上就是展示太古里的美人美景时节外生枝的,也没听说拍视频的构成侵权,承担侵权责任啊。公共场所无偷拍,这是常道。因他人正常拍摄而暴露出你的不当行为,那只能是你自食其果,和他人无关。谁让你在公共场所有不当举止的?活该了。
还有在城市里发生不文明现象的,比如不牵狗绳的,马路边掏出小JJ随地小便的……,这些也是尽可拍摄上网的(小JJ要马赛克,否则会被误认为黄图;同时也可能涉嫌民事侵权,因为小是重要隐私)。拍摄上网的法律依据是上述规定中的(四)或者(五)。
对于女性来说,但凡来到公共场所,千万不要动辄就说他人偷拍,如果你怕人家“偷拍”,就不要出来亮相了,像林黛玉一样一辈子呆在闺房里不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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