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4日,据当事人崔女士向媒体透露,全国首例“性侵认定工伤”案将于9月23日开庭:当事人将追偿50万,此前获判赔113万。她胜诉概率有多大?还有哪些职场侵害也能认定工伤?
这种情况下,个人觉得崔女士的赢面应该是比较大的。
因为纵观全案,法律条文、时间线、舆论温度等等关键要素,基本上全都落在了她那边——
刑事案件先实锤了:王某强奸罪,四年,板上钉;
人社局又跟上:第一次把性侵写进工伤户口本,红头文件盖大印;
最后是仲裁再补了一刀:违法解除+113万,公司想赖账,几条红线摆在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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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那点“旷工”的借口小伎俩,迟早会被仲裁锤成渣,再上诉也只是把脸伸过去让法院再扇一次。
法律层面,公司几乎没牌可打,只剩“拖”字诀,但很明显,拖得越久利息就越多,崔丽丽这次还顺手多追50万,八个月停薪工资,这都是合法权益。
那为什么上班被领导拖去喝酒,喝完被拖进房,也能算工伤?
你不看《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怎么写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也就是说关键点只有俩——出差+工作原因。
工伤保险保的是“工作时空”里受的伤,不管伤从哪来,刀子、拳头、性暴力,都是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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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不是“意外”,它是暴力伤害,只是加害人是老板。工伤保护的是“人”,不是“机器”,谁规定伤口必须长在看得见的地方?
就像你在工地被钢筋戳了,没人会问“钢筋咋想的”,只看是不是在干活。
再比如上下班路上被狗咬,食堂排队被热汤浇,算;出差见客户被客户打,出差赶高铁,被安检机夹了手,陪客户唱K,被醉汉砸破头,都应该算;
你就只要死抓住因工外出+工作原因这个关键点就行,别把自己想得太脆皮,法律比你想象得皮实。
所以别再把工伤想成“断手断脚”的专属,心理创伤、性侵暴力,只要能证明“因工”,就能进门。
崔丽丽这次最难的一步,其实是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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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监控三十天轮回,她第十一天就去扒,再晚一天,带子就没了;
值班经理、保洁阿姨,一个个问,口供拼成拼图;
最后把王某“业务酒”自述录音交给警察,刑事先行,工伤才能接力。
公司还能怎么翻?
说“她没请假”?出差当晚是老板组的局,老板自己就是请假制度的天花板,拿自家规则砸自家脚,搞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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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不是工作原因”?酒桌订单没签成,王某一审自己都承认“为了业务”,口供锁死。
说“金额太高”?停停停,113万里大头是停薪留职工资,再追加50万只是把时间算到9月22日,数学小学生都会,赖不掉。
所以,9月23日那天,津南法院大概率走个过场,判决书提前写好了抬头,只等法槌落音。
开庭,其实也就是走个形式,估计调解都懒得调——仲裁结果太瓷实,公司继续上诉,只会把脸伸到二审鞋底。
说到这儿,还得夸一句天津津南仲裁:敢把113万写下去,是拿真金白银给“职场性侵”标价,以后老板再动歪心思,脑子里会自动蹦出“一百万”三个大字,比任何道德课都管用。
最后给打工人留三句话——
出差在外,工牌不脱,伤害就找《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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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别等,一般的监控只保存一段时间,越早报警越不会“空口无凭”;
被开也别怕,仲裁免费,律师可以风险代理,赢了一起分钱,输了不掏兜。
所以社畜们,万一不幸中招,第一动作不是洗澡,而是报警、抽血、调监控,让证据先跑,别让羞耻拖住腿。
最后,打工人的工牌挂在脖子上,就是护身符,别嫌它轻,真出事,它能变千斤铁。
崔丽丽这是把路走通了,后来人沿着脚印就行。
崔丽丽把这道缝撕开了,后来人别怕,顺着口子,往里走,法律给你留了灯。
法律不是棉花,是骨头,得有人肯啃第一口,大家才发现——哦,原来真能嚼出渣。
四年刑期只是王某的牢笼,工伤认定才是所有老板的紧箍咒。
下次再想把女员工当“伴酒菜”,先摸摸自己公司账上有没有113万闲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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