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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信阳居民,因关心自家房屋所在区域的土地规划与使用情况,依法向当地国土资源分局申请公开征地信息,却没想到以 “涉及商业秘密” 为由被拒绝。与代理律师王志伟律师上诉至法院后,最终胜诉。
本案为京平律师事务所:王志伟律师代理胜诉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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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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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撤销国土资源某分局对舒先生作出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责令国土资源某分局于判决生效后 15 日内,对舒先生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给予答复。案件受理费 50 元,也由国土资源某分局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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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溯——
申请公开,盼知自家附近土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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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舒先生的房子在信阳市某区。他关心自家附近土地的事情,也知道居民百姓对房屋所在地块规划用途、开发进程拥有知情权,而且居住生活的保障及房屋后续权益状态,是与大家合法权益具有紧密的利害关系的。
于是他向信阳市国土资源局分局提出申请,想要公开三个方面的信息:
一、该区域所在地块的新建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二、该区域所在地块的建设用地批准书;
三、该区域所在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如果是出让用地,就公开土地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证;如果是划拨用地,就公开划拨决定书)。
被拒,因为“涉及商业机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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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先生满心期待能通过这些信息,了解清楚自家周边土地的来龙去脉。
然而,没过多久,信阳国土资源某分局在两周后作出了《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拒绝了舒先生的公开申请。
舒先生认为,这些信息都是和公共利益以及自己切身相关的,怎么就成了商业秘密呢?国土资源某分局也没详细说明到底哪里涉及商业秘密,这让舒先生既困惑又不满,他觉得自己的知情权受到了侵犯,于是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把信阳国土资源某分局告上了法庭。
法院判决:被告败诉,需限期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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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是行政机关依法应当积极履行的法定职责。公民为了生产生活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行政机关应及时公开,不能公开的,也得说明理由。
在这个案子里,国土资源某分局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对舒先生作出《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但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却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不予公开的合法依据。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这就应视为国土资源某分局作出《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没有证据。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国土资源某分局对舒先生作出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责令国土资源某分局于判决生效后 15 日内,对舒先生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给予答复。案件受理费 50 元,也由国土资源某分局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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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民的申请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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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开范围与例外
该条例规定,除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等四类信息不予公开,以及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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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机关的答复义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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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平律师:王志伟
王志伟律师:专注征地拆迁业务的学习、研究与实践。多年来,走遍了大部分省份,到城市、村庄为被征拆人普及法律知识,提供法律服务。王志伟律师一直坚持以“勤勉、敬业、专注与拼搏”作为自己的执业准则,信奉客户利益无小事,从来只有小律师,没有小案件,想客户之所想,急客户之所急,解客户之所困。对每一个客户的咨询、疑惑,都会耐心地给予解答并给予建设性的意见,受到客户的高度赞誉与评价,系当事人维权的值得信赖的专业律师。
执业理念: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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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平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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