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朝的财税制度,一直流传着这么一种观点。明朝的官绅利用自身权力和影响,鼓捣出越来越丰厚的“优免”政策,可以名正言顺的不纳粮缴税。这真的是事实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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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官绅纳税的优免政策起始于朱元璋,洪武十年皇帝诏令,“若贤人君子既贵其身,而复役其家,则君子、野人无所分别,非劝士待贤之道。自今百司见任官员之家,有田者输租税外,悉免其徭役,著为令”。但请注意,太祖说的很清楚只免徭役。
有些朋友觉得,这不过是明初的规定。其后随着文官集团逐渐把控朝政,优免政策也被一步步放大。然而事实却是,优免范围和力度在一步步被缩小。
弘治十八年,明孝宗下诏“见任及以礼致仕官员照例优免杂泛差徭”。宣德十年武宗再次重申,“文武官员年未及七十老疾不能任事者,皆令冠带致仕,免其杂泛差徭”。
原本的“悉免其徭役”,已变成只免“杂泛”(徭役分“里甲正役”和“杂泛差役”两大类,“杂泛”又可细分为经常性的“均徭”和因事派发的“杂役”两种)。至于官员之外,获取功名的士子、缙绅的优免,万历朝官居刑部侍郎的吕坤,在答复学子的信件里也说的很清楚。
优免差役之法,免杂泛、不免正办(正税),曾见累朝有优免正办里甲之旨乎 …(嘉靖)庚申,坤已在学,可优免矣,每顷犹贴三十两,每亩每年合银三分。至隆庆庚午,坤为举人,可优免矣,经熊公十段锦,每顷止贴应役人十两,每亩每年只合银一分。
《去伪斋集·答通学诸友论优免》
吕坤不仅直接否定了获取功名、官身后可免正税和全部徭役的说法,也明确指出他中举、入仕的几十年里,朝廷的优免力度下降的很厉害。从每亩折银0.03两,降到了0.01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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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官绅可以依规不纳粮缴税的说法从何而来呢?大多源于对以下两段史料的字面解读。
(嘉靖二十四年)京官一品,免粮三十石、人丁三十丁;二品,免粮二十四石、人丁二十四丁 … 九品,免粮六石、人丁六丁。内官内使亦如之。外官各减一半。教官监生举人生员、各免粮二石、人丁二丁 ……
《优免则例》
(万历三十八年)现任甲科京官一品,免田一万亩,以下递减,八品免田两千七百亩。外官减半。致仕免本品十分之六;未仕进士优免田最高可达三千三百五十亩,未仕举人优免田一千二百亩;生员、监生八十亩。
《常熟私志·赋役·优免新例》
注:嘉靖朝的《优免则例》被录入《大明会典》成为通行规定。万历朝的《优免新例》是应天巡抚徐民式在松苏常等府搞的平摊税粮运输费用的试点改革
对于嘉靖朝的《优免则例》,黄仁宇在《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里给出了解释,“在京城的正三品或从三品官员免粮二十石、人二十丁。但这并不意味着官员能够从他的基本税额中扣除二十石粮食,扣除数是地方官府对二十石基本田赋税粮所加征的役”。
要理解这段解释,得先了解明朝徭役派征的基础 -- 按户产派发。
朱元璋在立国之初就指出,徭役派发不能简单算人头,要依据各户的贫富差异来派,“各府州县官凡赋役,必验民之丁粮多寡,产业厚薄以均其力,赋役均则民无怨嗟矣,有不奉行役民,致贫富不均者罪之”,即富裕之家多派,贫穷之家少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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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朝判定家产最简单有效的方法是以田亩数来定,所以各地官府就把各种徭役按照纳粮数做了对应划分并据此派发徭役。比如某家年纳粮十石,州县觉得这样的家庭可以养活县衙的一名轿夫,就把为县衙出轿夫一名的徭役定为“十石”。
所以相关优免,是优免附加于田亩上的徭役,或者说以田亩纳粮数为标准折算的徭役。
比如弘治十八年,两浙巡盐御史邢昭奏请提高灶户的优免,“办纳盐课灶丁,一丁至三丁者,每丁免田七十亩;四丁至六丁者,每丁免田六十亩;七丁至十丁者,每丁免田五十亩;十一丁至十五丁者,每丁免田四十亩 … 三二十丁者,全户优免”。
如果这个免田是指免应税田亩的话,明朝对形同贱民的灶户岂不是比官绅还要好?灶户只要拼命生养扩大家庭规模至“全户优免”,仅靠土地投献就能富甲一方?
实际情况是,灶户本就因盐务而不堪重负,“灶丁煎盐,四时不得休息”,但地方官府依然向他们派发徭役。为防灶丁们逃户影响盐务,明廷不得不优免他们一定的徭役负担(最初是每丁免田二十五亩,即划定为二十五亩纳粮标准的徭役)。
理解了明朝优免政策的真正意思,再来看看官绅获取的相关优免的力度到底有多大。
遵奉府帖申允会计派征万历十五年份税:麦,每石纹银叁钱壹分贰厘捌毫,扛银三厘玖丝;米,每石纹银肆钱壹分壹厘叁毫,扛银肆厘壹毫;丝,每壹两纹银五厘,扛银叁毫肆丝。十六年条编:有免员役每丁止纳物料银壹分贰整壹毫,扛银柒丝玖忽;米,每石止纳物料银陆分伍毫,扛银叁毫玖练。无免人户每丁纳物料徭费银柒分壹厘柒毫,扛银捌丝柒忽;米,每石总纳物料徭费银叁钱伍分捌整伍毫,扛银肆毫叁丝柒忽。奉此,给由票……
《徽州府志》
以上是万历十六年,徽州府下发至歙县的税粮条鞭由票。假设歙县张氏一家年纳粮100石,报丁100口,来看看他家优免前后折银上缴的税赋分别是多少。
无优免时:
100(石) * 0.4113(米税折银) + 100(丁) * 0.0717(丁口折银) + 100(石) * 0.3585(米税摊徭役) = 84.15两(白银)
如果张家儿子高中状元并被提拔为一品大员,则可获免粮三十石、丁三十的优待:
100(石) * 0.4113(米税折银) + 30(丁) * 0.0121(免丁折银) + 70(丁) * 0.0717(不免丁口折银) + 30(石) * 0.0605(免米税摊徭役) + 70(石) * 0.3585(不免米税摊徭役) = 73.422两(白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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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粮(米)税就没有优免一说。其次对丁口和摊入田亩的部分徭役也不是按优免额全免,只是给优免额度一个折扣价而已。
在纳粮、丁口不变的情况下,对比计算可知:一品大员的优免折银为10.728两,是原米税徭役折银总额的12.7%;三品免米丁各二十,只可少缴7两;普通生员、举人,只可优免0.7两 ......
虽然不能说少,但绝不至于描述成可以不纳米缴税。那么明朝有没有可依规免缴粮税的途径呢?有两种。
其一,开朝福利。
明朝立国和靖难之后,朱元璋、朱棣为鼓励开荒、恢复生产,均下诏(户部)额定纳税田亩之外的新垦土地,“永不起科”。虽然其后执行有偏差(借清丈把免科田纳入征收,是各布政司常见现象),但仍有大量土地依法不需纳正税(田主以及被摊入田亩的徭役不免)。
注:洪武、永乐两朝的开荒,主要对应产量不高、水旱不常的贫瘠土地。有明一季朝廷划定的额定纳税田亩数在450 ~ 480万顷的规模(卫所屯田不在户部征税田亩之内)。
其二,皇帝赐田。
承询阳武优免事,查律功臣家除拨赐公田外,但有田土,尽数报官纳粮当差。是功臣田土系 钦赐者,粮且不纳,而况于差?锡之土田,恩数巳渥,岂文武官论品优免者可比?
《答山东廵抚杨本庵》张居正
只是这种皇赏一般只有宗室(主要是亲王、郡王、公主)、皇帝姻亲(含皇帝乳母)、世袭勋贵、得宠宦官才能获取。朝廷官员和各地缙绅,除了寥寥几人因军功获赐,其他都是无缘得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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