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通报2025年第五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涉危险废物违法犯罪类),其中涉及鄢陵县无名镀锌厂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涉嫌犯罪案。
案情简介:2025年6月3日,许昌市生态环境局鄢陵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陶城镇某村一处无名作坊产生刺鼻气味,立即指派执法人员进行核查。现场检查发现,该无名作坊为无任何经营资质和治污设施的镀锌厂,镀锌池处延伸出一根长约30米的排水管,通过抽水泵与厂区东侧的一处渗坑相连,渗坑底部土壤呈棕褐色,厂内工作人员已撤离。根据现场情况,许昌市生态环境局鄢陵分局立即通知公安机关联合开展调查,并对现场废水开展取样鉴定。经鉴定,该厂镀锌池内废水中锌含量1718mg/L、镍含量2.66mg/L、铬含量4047mg/L、六价铬含量2902mg/L,分别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限值的1446.33倍、5.32倍、4047倍、1451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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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该无名镀锌厂涉嫌污染环境罪。2025年7月28日,许昌市生态环境局鄢陵分局将该案移交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次日立案侦查,并对直接责任人范某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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