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导读:近日,广西住建厅印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专家现场评审工作导则》,明确材料审查、现场评审、结果认定等全流程要求,自2025年8月29日起实施。详文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
专家现场评审工作导则
01
总则
1.1 为确保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科学、规范,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部令第57号,以下简称《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以下简称《资质标准》)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桂建发〔2025〕5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工作导则。
1.2 本工作导则所称检测机构资质评审是指组织相关专家,对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相关活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提出的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进行材料审查和专家现场评审的活动。材料审查是指通过“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云平台”对检测机构所递交申请资料进行审查。专家现场评审是指专家到检测机构现场对检测机构所申请检测专项及检测参数的检测技术能力进行评审。
1.3 检测机构资质评审包括对检测机构的首次申请、资质增项(增加参数)、资质延续、资质重新核定、新增检测场所进行评审。检测机构无检测资质或检测资质不在有效期内的,属于首次申请;已具有检测资质申请增加其他专项检测资质,或已具有检测资质、申请增加该专项检测资质的可选检测参数的,属于资质增项(增加参数);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证书有效期的,属于资质延续;检测机构发生合并、重组、改制以及检测场所、主要人员、主要仪器设备等事项发生变更影响其符合《资质标准》的,属于资质重新核定;已获得资质的检测机构申请设置分场所的,属于新增检测场所。
1.4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资质评审组织工作,专家现场评审可委托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站具体实施。
02
基本要求
2.1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受理检测机构资质申请后,组织专家对检测机构进行材料审查,主要审查检测机构的营业执照、检测资历证明、企业诚信记录、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人员的资格及数量(含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注册人员、报告批准人等关键岗位人员电子证照等相关材料)、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检测场所不动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检测机构管理制度以及质量控制措施等。
检测机构材料审查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认定检测机构本次资质申请不予通过。检测机构材料审查通过后,进入专家现场评审阶段。
2.2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检测机构申请的资质类别和检测项目,按照技术能力全覆盖的原则,从检测机构资质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至少3人(申请参数较少且属于同一个检测专项或专家能力能同时覆盖的,专家组可减少到2人)组成专家评审组(设评审组组长1名)具体开展专家现场评审。出现需回避情形时,专家应当遵循回避原则。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委派人员对专家现场评审过程进行监督。
评审专家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评审的,应在评审任务下发后3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报告,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确认后对评审专家进行调整。
2.3 专家现场评审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全面负责评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合理分配工作任务,沟通、协调评审过程,裁决评审工作中的分歧和其他事宜,跟踪验证整改,及时报告评审情况、报送评审材料。其他评审组成员应服从评审组长的安排和调度,按照评审分工完成评审工作。
监督人员对专家现场评审过程的规范性、公正性、严谨性、纪律性等方面进行全过程监督指导。
2.4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在实施专家现场评审前向检测机构发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专家现场评审通知书》(详见附件1)。
2.5 专家现场评审工作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延期:
(一)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按期实施现场评审的。
(二)被评审检测机构不能按期接受现场评审的,可提交延期申请。延期申请原则上只能提出一次,延长期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2.6 现场评审专家组成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客观、公正、审慎地完成评审工作,如实上报评审结果,确保出具的评审报告和结论真实、可靠,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现场评审专家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检测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应当及时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报告。
现场评审专家要严格遵守廉政纪律,不得利用评审获取的信息为本人、他人或任何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接受申报企业或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人员的馈赠、宴请以及参与其他影响公正评审的活动。
03
专家现场评审内容和程序
3.1评审内容
3.1.1 专家现场评审主要是对检测机构所申请检测专项及检测参数的检测技术能力进行评审,包括关键岗位人员、检测设备及场所(包括设施环境)、管理水平以及现场试验能力等(具体评审内容详见附件2)。
3.1.2 资质延续和资质重新核定申请检测技术能力评审方面,在坚持检测专项、检测项目全覆盖的原则下,检测记录、检测报告和检测参数的抽检比例可适当减少,但不得少于附件2相关规定的60%。
3.2评审程序
3.2.1 专家现场评审程序
(一)首次会议,由专家评审组组长主持,评审组全体成员及检测机构主要岗位人员参加。宣读评审通知,明确专家现场评审工作安排及专家分工,提出专家现场评审工作要求,确定现场考核的检测参数及考核人员,评审组作出保密、廉洁承诺,并签署《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专家现场评审公正性承诺》(详见附件3);听取检测机构评审准备工作汇报,确定评审组办公场所、配合人员等。
(二)依据评审内容要求,对检测机构关键岗位人员、检测设备及场所、管理水平情况进行审查,并实施现场试验能力考核。根据现场评审情况填写《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专家现场评审表》(详见附件4)。
(三)专家评审组内部沟通,由专家评审组组长组织。对评审情况进行交流汇总,提出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建议的评审结果等,并形成《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专家现场评审结果表》(详见附件5)。
(四)专家现场评审末次会议,由专家评审组组长主持,参会人员与首次会议人员相同。会议内容包括:通报评审总体情况并出具评审结果;检测机构在专家现场评审记录上签字确认。
3.2.2 遇到如下情况,专家评审组应立即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报告,并在2个工作日内提交《终止评审报告》(详见附件6),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同意后可终止评审。
(一)由于被评审的检测机构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现场评审。
(二)检测机构实际技术人员严重不足。
(三)检测机构场所与检测要求严重不符。
(四)检测机构现场缺乏必备的仪器设备、标准物质。
(五)检测机构管理体系严重失控。
(六)检测机构不配合评审工作,致使评审无法正常进行。
(七)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04
专家现场评审结果
4.1 专家现场评审结果按专项分别确认,并按如下原则形成评审结果:
(一)必备检测参数的检测设备及场所、现场试验能力考核有一项不满足要求时,判定该检测参数不满足检测技术能力要求,该检测专项也不满足检测技术能力要求。
(二)可选检测参数的检测设备及场所、现场试验能力考核有一项不满足要求时,判定该检测参数不满足检测技术能力要求。
(三)检测机构关键岗位人员考核、管理水平有一项不满足要求时,则判定各检测专项及检测参数均不满足检测技术能力要求。
(四)存在需整改的不符合事项,专家评审组应要求检测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整改时间不计入专家现场评审时间内),并形成整改报告提交专家评审组确认。专家评审组对检测机构提交的整改报告可采取材料审查或实地复核的方式进行验证。专家评审组根据整改完成情况,在相应栏签署“整改符合要求”、“逾期未上报整改报告”或“整改不符合要求”,并按上述(一)、(二)、(三)的原则形成最终的专家现场评审结果。
4.2 专家评审组组长根据评审结果及整改完成情况形成《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专家现场评审结论表》(详见附件7),并在现场评审及整改跟踪验证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提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专家现场评审公正性承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专家现场评审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专家现场评审结果表》及《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专家现场评审结论表》,作为检测机构资质审批的依据。
05
附则
5.1 对申请入桂备案的区外检测机构,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其检测资质证书以及在区内的从业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是否满足开展相应检测活动的要求进行查验,查验要求参照本工作导则执行。
5.2 本工作导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附件
01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
专家现场评审通知书
02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
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专家现场评审内容
专家现场评审主要包括关键岗位人员、检测设备及场所(包括设施环境)、管理水平以及现场试验能力等,具体内容如下:
01
关键岗位人员
关键岗位人员指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批准人,考核可采取口头问答或书面考试等方式进行,重点考核内容如下:
(一)岗位职责;
(二)质量检测技术管理和质量管理;
(三)质量管理体系相关知识;
(四)《办法》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
(五)承担签字检测项目的技术标准方法;
(六)检测报告的签发程序;
(七)评价检测结果的能力。
02
检测设备及场所
(一)对照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及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核对所配备的质量检测设备设施是否齐全;检测仪器设备功能、量程、精度,以及配套设备设施、标准物质是否满足检测机构所申请资质的全部检测参数要求;检测仪器设备以及配套设备设施、标准物质的管理档案、标识、使用授权、使用记录、维护维修记录、检定/校准证书及证书确认记录是否完整规范;检测设备放置和布局是否合理,是否满足相关文件及标准规范要求。
(二)审查检测活动需要的固定工作场所及质量检测场所是否满足要求。固定工作场所是否满足工作开展的需要;质量检测场所地址是否与申报材料一致;各质量检测功能区域划分是否清晰、合理,环境条件是否满足相关文件及标准规范要求。
03
管理水平
(一)管理体系
1. 组织机构是否健全;检测机构管理制度以及质量控制措施是否完善,是否参照《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 2702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 50618)要求执行。
2.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是否受控、宣传贯彻及运行是否持续有效。
3. 结果有效性监控情况:审查检测机构是否制定年度质量监控计划,是否按照计划实施质量监控活动,并进行有效性评价;是否参加相关部门统一组织的能力验证,能力验证结果如何。
(二)检测过程及报告
1. 审查检测机构申请的全部检测专项及检测参数是否进行过检测试验或模拟检测试验,所提供合同(或委托书)、原始记录、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是否齐全。
2. 在覆盖所有检测专项和每个检测项目的基础上,抽取不少于15%的必备检测参数和5%的可选检测参数的检测记录和检测报告进行审查,重点审查依据标准规范是否适宜、是否执行现行有效的技术标准规范、相关信息是否完整正确、检测数据能否溯源、结论表述是否客观正确,以及签字、用章是否规范等。
(三)档案管理
审查检测机构档案管理内容是否完善,档案管理时限、编号等是否满足要求;是否按要求建立不合格项目台账并定期上报。
(四)信息化管理
审查检测机构是否建立完善的信息化管理系统,检测业务受理、检测数据采集、检测信息上传、检测报告出具、检测档案管理等质量检测活动全过程是否可追溯并符合相关文件要求。
04
现场试验能力测试
专家评审组应通过现场试验核查检测人员的实际操作能力,同时验证检测工作环境、仪器设备等保证检测技术能力的条件。
(一)人员材料核对:对照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核对被考核人员是否符合要求。对于可选检测项目、检测参数,还需核对被考核人员是否参加内部培训且培训有效。每个核查参数应至少有2名检测人员参加,由专家评审组随机选定。
(二)现场检测操作核查的检测参数一般应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且应覆盖所申请的检测专项和检测项目。对于首次申请和增项申请,每个检测项目抽取的必备检测参数数量应不少于所申请必备检测参数总数的25%,每个检测项目抽取的可选检测参数应不少于所申请可选检测参数总数的15%。核查形式可选择盲样核查、样品复测、见证试验、操作演示等,除盲样核查外,现场操作核查试验所需样品、场地由检测机构准备。
(三)核查要求:在检测试验前后分别对所用的仪器设备进行了状态检查和测试;检测工作环境条件符合标准规范要求;能够按照标准、规范所规定的方法和步骤完整、规范、熟练操作;能够熟练地使用仪器设备;所记录的原始记录是对试验过程的实时记录,并进行核对、检查;能够正确熟练地进行数据处理;试验报告必要信息完整、依据标准适宜、结论表述正确;检测、审核、批准人员签字齐全、有效,用章规范;熟练掌握所承担检测领域的相关的技术要求和方法。
(四)现场试验能力确认:专家评审组根据技术能力核查情况,确认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范围。需对检测参数检测方法或范围、设备的测量范围、精确度等作出限制时,专家评审组应予以注明。
03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
专家现场评审公正性承诺
04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
专家现场评审表
05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
专家现场评审结果表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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