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了,你自己没买交强险,这时候车辆是不允许上路的,你对此明显负有过错,怎么还把车借给你朋友呢?你得为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啊!
1.在展开说明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什么是交强险。
交强险,全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既然是一种强制保险,就是必须得缴纳的。
根据《交强险条例》的规定,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在法律上“应当”就是“必须”的意思。
当然,如果不上道行驶的话,是可以不投的。
如果上道行驶的车辆没有投保交强险,那么公安机关完全可以扣留机动车,并且要求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进行投保,而且还要缴纳两倍保费的罚款。
交强险是用于赔偿自己车以外的人或者车的人身、财产损失情况的,不能赔偿自己的车以及自己车内的损失。
根据最新的规定,交强险的责任限额总共是20万元,包括18万的医疗费、18000元的死亡伤残费用,和2000元的财产损失。
2.接下来,我们说一说机动车借用这种比较特殊的情况。
现实生活中,总存在借车、租车这种机动车的使用人和所有人不一致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发生事故,相关的责任原则上是要由实际使用人来承担的。当然,如果机动车的所有人对此有过错,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第1209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机动车所有人的责任属于相应的责任,而不一定是连带责任。
3.结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过错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车主明知车辆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比如车主明知轮胎扎了,最终轮胎爆胎造成事故。
二是车主明知对方没有驾驶资格或者没有相应驾驶资格。需要注意,没有相应驾驶资格,也是此种情形的。
三是车主明知对方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
四是其他。
显然,没有投保交强险属于其他情形。
在这种情况下,车主需要承担的就不只是相应责任,而是连带责任了。
这是有法律所明确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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