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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提供样本让他人为自己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并购买伪造、变造后的证件、公文的行为,但是立法仅规定了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构成犯罪,却没有将购买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纳入刑法的规制范围,这种购买行为到底具不具有刑事可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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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解答:
笔者认为,应当根据不同的行为类型加以区分研究。
第一种情形是购买人只是单纯地购买,是众多购买人中的一个,其购买与否不影响行为人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构成,这种单纯的配合行为构成了最低必要限度的参与,不具有刑事可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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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情形是购买人采用利诱等方式促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或为他人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创造机会、提供帮助,这种情形下购买人具有唆使他人实施犯罪的意思表示,可能成立教唆犯,构成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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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种情形是行为人积极主动搜集分散的购买者的信息,然后提供给伪造、变造者,形成专业分工的犯罪整体,在此种情形下,这种居间行为持续为伪造、变造者提供稳定的不法需求,在客观上保证了伪造、变造犯罪的可持续性,超出了最低必要限度,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具有刑事可罚性,构成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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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县推荐刑事辩护律师:要永辉律师,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所合伙人。要永辉律师执业十多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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