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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旅客运输增值税电子普票是否勾选确认才能抵扣
问 Question
我公司是广西的一家企业,一般纳税人,取得了员工出差的国内旅客运输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请问我公司取得上述发票是否需勾选确认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答 Answer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号)第二条规定,根据相关政策规定,调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详见附件1和附件2)。附件1《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第四条第(二)项第9点规定,第8b栏“其他”:反映按规定本期可以申报抵扣的其他扣税凭证情况。纳税人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将按公式计算出的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入本栏“税额”中。第四条第(二)项第11点规定,第10栏“(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反映按规定本期购进旅客运输服务,所取得的扣税凭证上注明或按规定计算的金额和税额。本栏次包括第1栏中按规定本期允许抵扣的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第4栏中按规定本期允许抵扣的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其他扣税凭证。本栏“金额”“税额”≥0。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2021年7月28日在新闻动态-专题专栏-轻松办税,一扫就会-发票版块发布《一般纳税人┃受票方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发票勾选确认操作指南》第三项第5问“取得国内旅客运输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否需要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确认勾选?”答复如下,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无需综合服务平台勾选,申报增值税时直接填写附表二的第8B栏和第10栏即可。
因此, 你公司取得员工出差的国内旅客运输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无需勾选确认,申报增值税时直接填写申报表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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