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加强创新浙江土地资源要素保障 支持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适用于国家和省新兴产业、未来产业以及其他顺应新趋势的产业,自2025年10月1日起实施。
通知提出,积极探索多元空间供给,实行“供楼+供地”双轨并行模式,满足不同层次、不同阶段新质生产力项目发展需要。对初创型新质生产力项目,鼓励引导市场主体打造高品质、低租金的创新研发平台、产学研融合平台、特色创新群落或众创孵化空间等产业空间保障需求。对发展相对成熟的新质生产力项目,依法依规给予用地支持。支持各地结合实际,灵活采用一次性出让、弹性年期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等供地方式,建立健全与新质生产力项目生命周期相适应的差异化年期体系。对位于同一产业链的关键环节、核心项目,涉及两宗地以上的,允许实施统一供应、统一设计、统一建设,并实行配套服务设施共建共享。支持不具备单独拿地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以产业联合体形式拿地。
在推行地价激励优惠政策方面,通知提出,各地可根据新质生产力的发展导向、项目类型、集约利用等情况,在不低于国家、浙江省规定的最低价标准基础上,合理设定地价修正系数确定出让底价。宗地涉及多种用途混合的,按不同用途分项评估确定出让底价。对新质生产力项目用地,首期可按不低于50%的比例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剩余价款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全部缴清;经集体认定,特殊项目可以约定在两年内全部缴清。允许企业在缴纳首期价款、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按规定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并尽快开工建设投产。
此外,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建筑消防安全、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下,支持各地坚持以工业为主用途的前提下,供应“工业+物流仓储”“工业+商业服务业”“工业+科研文化”“工业+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工业+市政设施”“工业+交通场站”等混合产业用地,满足新质生产力项目产业融合发展的需求。支持工业企业利用自有存量工业用地按一定比例混合其他用途,打造创新型产业社区,混合用途部分可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并按规定补缴土地价款,原则上应整体持有。各地可在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完善用地混合和功能兼容正负面清单和管理规定。
在支持存量资源提质增效方面,通知明确,在保障安全等前提下,支持不同产业用地按规定实施用途合理转换,推动传统产业向新质生产力项目转型升级;允许存量商业服务业用地(不含待建、在建项目)内部细分三级地类转换,并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鼓励闲置、低效或难以利用的商业用地向工业用地转换,用于发展新质生产力。对规划工业用地用途已调整但5年内暂不实施的区域,且不存在违法改变功能、违法出租等情况,允许实施技改及新扩建工业项目。允许将难以独立开发利用的边角地纳入周边地块实施统一改造。支持地方探索土地1.5级开发,对暂不开发的已收储土地、批而未供土地、留白用地等,不改变远期规划用途,以租赁方式供新质生产力项目短期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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