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温州某某母婴服务中心(有限合伙)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乐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105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温州某某母婴服务中心(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俞某某
执法部门: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8-25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5月13日,我局对温州某某母婴服务中心(有限合伙)在浙江省乐清市晨曦路中梁首府2、3、4--110号未经消防验收投入使用立案。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种类:(一)罚款;(二)责令停产停业。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停产停业;2、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来源:浙江政务网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