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民族团结进步法》的制定工作取得新的进展,持续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法律的出发点是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进一步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共同团结奋斗。
然而,现实中仍存在一些与“团结”背道而驰的现象,折射出部分群体在认知与实践上的偏差。
例如,一位东北大姐在街边售卖锅包肉,却有人以“民族区域”为由禁止其经营,声称“汉民不得在此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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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显然并非卖锅包肉的大姐,而是那个以民族身份为由禁止她摆摊的人破坏团结。
民族团结的核心是交往交流交融,而不是人为设置隔离区。在法律框架下,每一位公民都享有平等的就业和经济活动权利。限制他人合法经营,是在制造民族隔阂,是对民族团结的公然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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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某些小区禁止居民携带猪肉入内,甚至不准在单元门口贴春联,也是一种将特定群体的习俗凌驾于他人合法权益与文化传统之上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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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些人将他自己的习惯凌驾于他人的合法权利和文化传统之上,违背了相互尊重的原则。社区的和谐应建立在包容和协商的基础上,而非单方面的强制。尊重是双向的,要求他人完全遵从某一方的习俗,本身就不是平等和团结的表现。
更值得警惕的是,在涉及国家立场与民族认同的重大问题上,出现了一些模糊态度甚至错误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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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若我国与其他国家发生冲突,有人提出“保持中立”或所谓“选择正义一方”,这种言论实质上背离了中华民族共同体对成员的基本要求——即当国家利益面临挑战时,每一个中华民族成员都应当坚定地与国家站在一起,维护国家整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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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有人在网名后挂一串外国国旗,称阿拉伯人、罗兴亚人为“同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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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行为所传递的身份认同信号,与“中华民族共同体”成员的身份是疏离甚至是对立的。
国家认同,是高于一切的身份认同,是共同体得以存续的根本。我们团结的对象是认同中华民族、心向祖国的人,绝不意味着无原则地包容一切背离共同体利益的言行。
“以斗争求团结,则团结存”,这一论断深刻揭示了团结与斗争之间的辩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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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的、可持续的团结绝非源于无原则的妥协或单方面的退让,而是建立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之上。
倘若“团结”的代价是共同体中某一部分成员持续牺牲其尊严与合法权益,那么这种表面上的“团结”实质上是脆弱的、扭曲的,也注定难以长久。
平等是民族团结最根本的前提。它意味着共同体中的所有成员,无论其民族、文化背景,都享有同等的尊严与权利,同时也承担着共同的责任与义务。
相互尊重则要求各方在交往中正视并包容差异,其核心是双向的、对等的,而非单向度的要求。
捍卫团结,有时恰恰需要通过坚决的“斗争”来廓清边界、正本清源。
这种“斗争”,是指依据法律与原则,对一切破坏平等、践踏尊严、损害共同利益的行为进行清晰的界定、坚定的抵制和有效的纠正。
它反对的是破坏团结、挑战底线的错误倾向,其最终目的不是为了分裂,而是为了清除那些真正破坏团结的毒素,从而守护一个所有成员都能真正认同、并愿意为之奋斗的、牢固的中华民族共同体。
唯有经过这种对不平等、不尊重现象的“斗争”,所获得的团结才是经得起考验的真团结,才是能够凝聚最广泛共识、保障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团结。
归根结底,推进民族团结、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一项需要信念、智慧与担当的系统工程。
它呼唤的是建立在平等尊重、法治原则和共同认同基础上的真团结。唯有如此,我们才能构筑起一座坚不可摧的精神长城,让中华民族在伟大复兴的征程上,始终团结一心,并肩前行。(作者:神奇的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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