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大悟法院民二庭在审理两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时,经法官庭前释法调解,成功促成一案原告公司主动撤诉,一案当事人当庭达成和解,既节约了司法资源,又化解了矛盾纠纷。
原告诉讼缺乏证据 法官释法主动撤诉
原告大悟某机械公司诉称,2024年被告陈某向其租赁吊车,产生租金一万余元,由现场负责人王某出具结算单,但陈某拒不支付租金,故诉至法院。
审理中,法官经审查证据和庭前询问发现,涉案结算单仅有王某签字,无陈某签字,原告公司也无法提供其他证据佐证所诉事实。为让此案能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法官当即向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某详细介绍《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耐心解答疑问,并明确释明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了解到自身起诉存在问题后,主动申请撤诉。
拖欠租金起纠纷 当庭调解止纷争
另一起案件中,原告仍为该机械公司。被告程某因工程建设需要,从原告公司处租赁吊车后未支付租金,且以不接电话、不回短信的方式回避沟通,原告公司催要无果后起诉。
案件受理后,因被告不配合,先行调解未能成功。开庭当日,被告程某到庭,承办法官抓住庭前时间组织双方调解。程某承认曾向原告出具欠款证明,认可拖欠租金的事实,但主张租金不应由自己支付。
法官耐心沟通,向程某释明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明确指出“认为应由他人支付租金”并非不履行义务的法定理由。在法官的疏导下,双方消除隔阂,最终程某同意于2025年9月30日前付清租金,双方当场签订调解协议,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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