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银川中院在审理两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对伪造证据、虚假诉讼、妨碍案件审理、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当事人,作出司法惩戒,决定对其罚款2万元。
虚假诉讼,企图“瞒天过海”
某公司为某盐池滩羊礼盒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小王为某公司前员工。小王离职后,取得一份《外观设计专利权转让协议》,约定某公司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转让给小王。后小王依据该转让协议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变更专利权利人。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形式审查后,将某公司持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变更至小王名下。小王据此向银川中院起诉,主张某公司及另一公司未经授权,擅自在滩羊礼盒上使用其外观设计专利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警法联动,失信行为“零容忍”
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查询当事人关联案件,发现小王与某公司存在两起因劳动报酬及分红款产生的纠纷,双方在本案前明显已经结下了“梁子”,但小王提交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转让协议》却约定某公司将专利权无偿转让给小王,明显与双方的紧张对峙关系不符,亦不合常理。庭审中,某公司称已报警处理,承办法官遂与公安机关密切沟通联络,及时跟进案件进展。
后经公安机关查证,小王确实存在伪造某公司公章及转让协议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小王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严惩不贷,法律红线不可逾越
承办法官得知小王存在私刻公章、伪造协议的违法行为后,当即拒绝了小王的撤诉申请,并严正声明将依法处理。经审理,法院认为,小王伪造重要证据、提起虚假诉讼的行为,妨碍人民法院案件审理,扰乱正常诉讼秩序,浪费司法资源,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和公信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小王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决定对小王予以司法惩戒,罚款2万元。
收到司法惩戒决定书后,小王主动承认了错误,第一时间缴纳罚款,并表示今后将引以为戒,做个诚信守法的好公民。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法律活动的基本原则,坚持诚信诉讼,是每个诉讼参与人必须遵守的法定义务。任何虚假陈述、伪造证据或恶意拖延诉讼等不诚信行为,都将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新消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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