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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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程序里,财产保全作为保障债权人权益、确保未来生效裁判得以执行的关键手段,被广泛运用。
那如果保全金额大于最终判赔额的,要赔偿被保全方损失吗?
最高院在《内江市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大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再审案》中明确:
因申请保全错误承担赔偿责任,须以申请人主观存在过错为要件,不能仅以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未得到全部支持为充分条件。
最高院认为,
虽然法律规定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但由于当事人的法律知识、对案件事实的举证证明能力、对法律关系的分析判断能力各不相同,通常达不到司法裁判所要求的专业水平,因此当事人对诉争事实和权利义务的判断未必与人民法院的裁判结果完全一致。对当事人申请保全所应尽到的注意义务不应过于苛责。不能仅以保全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得到全额支持作为认定申请保全是否错误的依据,否则必然会对善意当事人依法通过诉讼保全程序维护自己权利造成妨碍,影响诉讼保全制度功能的发挥。
具体到本案中,内江正达公司认可其与重庆大雍公司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重庆大雍公司作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就其所建工程通过诉讼方式向内江正达公司主张工程款等相关合同权利是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重庆大雍公司提起诉讼的目的在于实现其合同权利,并不存在通过诉讼损害内江正达公司权益的主观恶意。
在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重庆大雍公司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起诉要求内江正达公司支付工程款、违约金及履约保证金等共计3400余万元,其诉请获生效判决支持本金约600万元及相应利息。
双方正是基于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产生争议才引发该案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主张能否成立需经人民法院审理后方能确定,事实上该案的工程造价亦是通过司法鉴定才确定为50937898元。故重庆大雍公司在起诉前不可能准确预见其诉请金额能在多大程度上获得人民法院支持,而其申请保全金额与诉请金额亦基本相当(人民法院裁定保全金额为3000万元),其申请诉前保全的行为不具有主观上的过错,不能因最终重庆大雍公司的诉讼请求未得到全部支持而认定其申请保全错误。
综上,申请保全错误,须以申请人主观存在过错为要件,不能仅以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未得到全部支持为充分条件。因此,二审法院认定重庆大雍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不存在错误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
周军律师提醒,保全额大于法院最终支持金额的,申请保全方不一定需要赔偿被保全方损失。法院会综合考量法律规定、申请保全时的主观状态以及损失与保全行为间的因果关系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公正的判定,以平衡诉讼双方的权益,维护司法公正与法律秩序 。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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