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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一般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是指自然人所享有的并且决定具体人格权的一般人格利益。一般人格权是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人格权益,其中,人身自由包括身体行动的自由和自主决定的自由,是自然人自主参加社会各项活动、参与各种社会关系、行使其他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基本保障,是自然人行使其他一切权利的前提和基础。人格尊严,包括静态和消极的人格尊严,以及动态和积极的人格尊严也即人格形成和人格发展。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是自然人作为人的基本条件之一,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个基本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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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含义非常广泛,所以也能够包含通常所说的人格独立和人格平等。所有的人格权都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为价值基础,是这两种价值的具体表现,以维护和实现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为目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是人格权获得法律保护的价值依据,也是认定新型人格权益的根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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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般人格权的特征是什么?
一般人格权的客体是一般人格利益,是人格权由感性的具体形态达到理性的普遍形式的标志。《民法典》总则编中的第109条、人格权编中的第990条第2款将自然人的一般人格权概括为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对于未被明确规定的具体人格权类型,本条第2款统一使用为“其他人格权益”,为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各项人格权益的确认与保护预留空间。
一般人格权相较具体人格权而言,有以下的法律特征:
1.权利主体的普遍性。
自然人是一般人格权的主体,一般人格权不能被剥夺,为全体自然人平等享有,并与个人的属性终身相随。
2.权利客体具有高度概括性。
一般人格权的客体是一般人格利益,而不是具体人格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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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权利内容极具广泛性。
一般人格权包括具体人格权所不包含的内容,为补充和完善具体人格权列举不足提供切实可靠的法律依据。
4.一般人格权的性质是人的基本权利。
一般人格权虽然对具体人格权有概括作用,但它也是一个独立的民事权利,是人身权中的具体权利。一般人格权更为抽象和具有概括性,成为人身权中最具抽象意义和典型性的基本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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