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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作为商业交易中重要的支付、结算工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为票据权利规定了特殊的短期时效,即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有效期为票据到期日起2年内,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有效期为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有效期为清偿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票据法》的这一规定是为了适应票据流转快捷、高效的要求,同时不让票据义务人一直处于负担义务的状态。该规定虽有利于商事交易效率,但在时效期间经过后可能产生豁免出票人和承兑人债务的“利益不平衡”的状态,对因各种原因无法及时行使票据权利的持票人未免不公,所以《票据法》第十八条又规定了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当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时效而失权时,仍可以向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票据权利与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如何衔接?持票人又该怎样正确行使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本期案例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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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2021年2月,某置业公司开具了一张40万元的商业汇票,票据到期日为2021年8月,收票人为甲建设公司。该票据经多次背书转让,流转至某工程公司。票据到期后,某工程公司在电子票据系统中向某置业公司提示付款遭拒付,遂向其前手乙建设公司追索。乙建设公司清偿票据款项40万元后,在电子票据系统中登记为“持票人”。2024年7月,乙建设公司以票据追索权为由,将某置业公司、甲建设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票据款40万元及相应利息。庭审中,乙建设公司提出,若其票据追索权因超过票据时效而无法行使,则要求某置业公司返还与其未支付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乙建设公司因向某工程公司清偿票据款而取得持票人身份的事实清楚,应享有票据权利。但乙建设公司通过诉讼方式向出票人某置业公司主张付款请求权已超过票据到期日起2年,向前手甲建设公司主张票据再追索权已超过清偿日起3个月,乙建设公司的票据权利均应超过票据时效而消灭。但乙建设公司作为持票人享有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且其在庭审中提出了该项备位诉请。虽然乙建设公司在本案中先后提出了两个存在冲突的诉讼请求,但系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备位诉请,与先位诉请构成客观预备合并之诉,在其主张票据追索权的先位诉请未获支持的情况下,法院对其主张票据利益返还的备位诉请继续审理并作出裁判,符合诉讼便利与经济原则,有利于减轻当事人讼累。在向某置业公司、甲建设公司充分释明及保障其答辩、举质证权利后,因乙建设公司主张票据利益返还符合法定条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法院判决:某置业公司向乙建设公司支付40万元及自开庭日起按1倍LPR计算的相应利息。
营商问答
Q
提起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诉讼是否有时间限制?
《票据法》第十八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作为一项普通的民事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其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持票人丧失对出票人或承兑人的票据权利之日起计算。实践中,常有持票人丧失票据权利后很长时间才提起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诉讼,一旦出票人或承兑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持票人就会面临败诉风险。因此,持票人知晓自己丧失票据权利后,应当尽早维权。
A
Q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诉讼中,持票人能否主张资金占用损失?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本质上是一种金钱之债,逾期返还产生法定孳息,但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的发生原因往往与持票人有关,例如因持票人自身怠于行权致使超过票据权利时效,因此对于持票人提出票据利益返还诉请之前的资金占用损失,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对于持票人明确向出票人或承兑人提出票据利益返还请求之后的资金占用损失,法院可以支持。
A
营商建议
01
强化时效管理意识,建立行权预警机制
票据权利的行使具有严格的法定时限,持票人需根据票据类型精准把握时效节点。票据业务较多的企业可建立票据时效台账管理制度,根据票据到期日设立预警期,及时在上海票据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提示付款,若票据权利已失效,及时启动“3年”倒计时,在时效届满前,尽快启动票据利益返还的法律程序。
02
规范票据流转程序,构建完整证据链
保存好与票据相关的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物流单据等原始凭证,证明票据取得的合法性;使用电子票据的,密切关注上海票据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的提示付款期、追索通知、应答标识等;采用线下追索的,做好线下追索与线上申报的衔接,已清偿票据款项的,保存好清偿凭证并及时在电子交易系统录入持票人信息,为后续可能的维权行动做好准备。
03
建立专业审查机制,提升风险应对能力
企业应加强对票据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的票据专业知识、法律知识培训,定期检查接收票据的票面记载事项是否完整(如收款人名称、金额大小写是否一致)背书是否连续、承兑人是否及时承兑、承兑人资信状况如何、有无涉诉信息。同时,票据业务较多的企业可考虑与银行开展“票据托管”合作,由专业金融机构提供提示付款、到期托收等全流程服务;对于重大金额票据,还可投保“票据履约保险”,转移兑付风险。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十七条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第十八条 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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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陆文英
商事审判庭(互联网案件审判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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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 商事审判庭(互联网案件审判庭)
文字 | 鲍陆文英
责任编辑 | 阮韦涵
编辑 | 金文斌 谢钱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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