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刘某驾车与张某相撞,造成张某右腿粉碎性骨折。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全部责任。二人因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张某起诉至法院,并要求刘某承担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在审理过程中,刘某发现医院单据中已经载明了医疗护理费用,故认为再赔偿张某护理费不合理。
也迪律师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费与住院期间的医院护理不是同一概念。医疗费中的护理费是医疗护理,是医生在治疗过程中根据患者病情需要,进行专业医疗所产生的费用,属于必要医疗费用。人身损害赔偿中的护理费是指因受到人身损害而导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护理而支出的费用,是对受害人的一种生活护理,使其得以恢复应有生活状况之护理待遇的费用,两者并不等同也不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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