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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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杜肖锦
在非法集资案件中,为什么立案侦查时说是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但是起诉时又说的是集资诈骗罪?中国金融传媒与抖音合作,邀请金融领域专家参与“金融百咖话防非”活动,汇聚专业“防非声音”。
针对上述问题,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教授陈欣表示,根据相关条例,非法集资有三个要件:一是非法性,指的是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相关规定;二是利诱性,也就是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三是社会性,也就是说向不特定的对象吸收资金。同时满足这三个特征的行为,就属于非法集资;如果有一个要件不满足,就不属于非法集资。如果定性为非法集资犯罪,又会被细分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是集资诈骗。如果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式实施非法集资行为的,就属于集资诈骗。所以,集资诈骗是属于非法集资当中情况最恶劣的一种犯罪。
针对非法集资罪和集资诈骗罪的区别,陈欣举了海银财富的案例进行说明。
在爆雷前,海银财富共有716.9亿元的存量“理财产品”,产品年化回报率高达7%到10%,规模仅次于中植和诺亚。但事实上,海银财富被调查的“理财产品”全数违规,该公司操控数十家空壳公司,构筑了巨大的嵌套资金池,大量底层资产甚至被证实完全是捏造虚构,所募集的大部分资金去向不明。
陈欣表示,海银财富违反国家金融管理相关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来利诱投资者,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应把公司实际控制人韩宏伟和韩啸、公司总裁王滇等人定性为非法集资犯罪。并且海银财富的高管们,大量捏造、虚构底层资产和宣传材料,所募集的资金很多都是去向不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了诈骗的方法,还要升级定性为集资诈骗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海银财富不是第一个骗局,也不会是最后一个。在骗局面前,大家都需要加强对复杂社会的认知能力,不要被贪婪所驱使。”陈欣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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