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挺烦“家暴”“婚内强奸”这类说法。暴力就是暴力,强奸就是强奸,凭什么有个婚姻关系,就显得“温情”起来,甚至在判决时也会减轻刑责。
近日,河北沧州孟县一名25岁的女子,遭到丈夫暴力殴打致死。女孩家属最初得到的医院死亡证明中居然写着“心梗死亡”,家属知道她的丈夫金某有家暴的行为,强烈要求尸检,发现死者脑部有出血、肿块,肺部挫伤,腰部骨折以及全身多处外伤,死亡原因为“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用大白话说,她是被活活打死的。
她的故事,简直是《不要和陌生人说话》的翻版,丈夫屡次殴打,她都选择屈从,尤其生下孩子后,为了有个所谓“完整的家”,加上丈夫一次次道歉忏悔,她最终没能逃出来。
可怕的是,丈夫一家竟然跟医院串通,出具“心梗死亡”的证明,以此掩盖杀人事实。金某的父亲据说在医院工作,那就涉嫌职务犯罪,而那些医生看着满身伤痕的遗体,写下“心梗死亡”的时候,不知是什么心情,也许他们觉得,家里打死人,没那么严重?
河北的案件还不知道怎样判决,不久前广东佛山杀妻案的判决让人心情复杂。
佛山一26岁女子要跟丈夫离婚,结果被丈夫杨某强行带上车,从佛山带到东莞,两人在车上发生争吵和打斗,杨某用砖头拍打女子头部。她下车求救,反遭杨某三次开车撞击,捅刺颈部、胸腹部和四肢等处多刀。而且,案发前杨某还在网络上搜索杀人方法,网购刀具。
最终一审判决杨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民事赔偿陈某某家属73382元。女方家属申诉,认为应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检察院拒绝抗诉,并出具《不抗诉理由说明书》,一方面承认定性,“被告人事前有预谋、事中作案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险性极大,进行全面否定评价。”
在定案证据中,检方重点强调了法院的几点量刑依据:
1、认定杨某有抑郁症,采信了“被告人作案期间实质性辨认能力及控制能力削弱,但未达完全丧失的程度;
2、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另外,本案系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根据有关刑事政策,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
3、被告人亲属自愿签署代为赔偿确认书,并已缴纳20万元赔偿款,存于⼀审法院代管款账户中,同意案件生效后全额支付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抑郁症是否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我不敢说,但在一个焦虑抑郁普遍高发的时代,得个抑郁症并不算难,我做过好几次量表,基本都达到中度以上抑郁,不知我是否也是“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家属自愿签署代为赔偿确认书,好吧,就算是吧。
但为什么会有这么一句:“本案系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根据有关刑事政策,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如何认定“婚姻家庭矛盾引发”?婚姻中两口子的一切矛盾都可以归结于此,那是否可以认为,夫妻之间的谋杀,就可以天然豁免“死刑立即执行”。我不明白。
按照广东佛山案的逻辑推导,只要河北那个金某认罪态度良好,家属再主动表示要赔偿,再加上个“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说法,毕竟,杨某有谋划+抑郁症,金某可以辩驳说“失手”。于是,涉嫌多次暴力伤害、暴力致死、掩盖死因的行为也可以免于死刑立即执行?我不敢想。
暂时搁置夫妻关系,一个成年公民谋划并残忍杀害另一个公民,一个成年公民对另一个公民多次暴力殴打、致死并掩盖死因,该怎么判?我不知道。
家庭、婚姻不该是暴力犯罪的庇护伞。我甚至认为,为了给家庭关系提供恒久的保护,让年轻人们敢于走进婚姻,应该对婚姻关系之间的恶性犯罪予以更加严厉的惩戒。同时,一个人如果连枕边人都能肆无忌惮的暴力伤害或谋杀,那对社会关系和秩序可能产生恶劣的示范效应,危害也更大。当然,这是出于我浅薄而朴素的愿望,但至少别让婚姻家庭成为恶徒的免死金牌,那太让人寒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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