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第108期】
2025年8月27日,汝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某县原二级调研员李某受贿一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对其退出的受贿犯罪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24年期间,被告人李某利用担任某高速建设协调办主任,某县X090线、某大道项目指挥部副指挥长等职务便利,为他人在融资贷款、调整项目容积率、变更工程量以及拨付款项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子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共计人民币260万元。
汝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李某受贿数额巨大,鉴于李某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所得已部分追缴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从宽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此案的宣判彰显了法律对腐败行为零容忍的态度,警示广大公职人员时刻坚守廉洁底线,依法用权、廉洁用权。
「供 稿」钟路翔
「编 辑」谭 娟
「一 审」唐盼霞
「二 审」胡敏刚
「三 审」张 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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