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环境网)
转自:中国环境网
8月27日,全国生态环境检察工作推进会在浙江湖州召开,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一批生态环境检察典型案例。在这批典型案例中,重庆市皮某龙、陈某等人污染环境刑事公诉案是一起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数据采集的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犯罪分子使用采用“反吹”“标定”方式,干扰自动监测数据采集1560次,以达到偷排目的,手段相当恶劣。
重庆市检察机关准确区分涉案企业及涉案人员在污染环境犯罪中的作用和责任,对企业管理人员违反企业规定私自实施污染环境犯罪行为的,依法认定为个人犯罪。
为完成个人考核安排他人造假,降低污染物检测数值
某业公司系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该公司热力分厂安装有烟气连续排放监测系统,对烟气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等污染物进行在线自动监测,监测系统设置有“反吹”(系使用外部空气吹探头,造成无法监测真实排放污染物数据)及“标定”(系使用标准纯净空气吹探头,造成污染物检测数值归零)功能。上述功能只能由第三方运维公司工作人员在设备校准及运维过程中开启。
2020年8月,被告人皮某龙、陈某基于个人考核等原因,安排他人使用在线自动监测系统的“反吹”及“标定”功能,以降低污染物检测数值。截至2023年11月,皮某龙、陈某等人采用“反吹”“标定”的方式,干扰自动监测数据采集1560次。
2023年11月15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上述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行为。随后,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南岸区检察院)应公安机关商请,提前介入侦查,详细列明35条取证提纲,引导公安机关查明相关管理人员和具体生产人员的岗位职责、干扰监测数据的决策及实施过程等,及时收集、固定证据。鉴于案件核心证据已固定,南岸区检察院建议公安机关仅对起关键作用的皮某龙、陈某提请批准逮捕,对其余5名受指使实施犯罪、情节较轻的普通员工变更强制措施。公安机关采纳了上述意见。案件进一步侦查中,南岸区检察院考虑到陈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其作为某业公司热力分厂厂长,对企业经营发挥着重要作用,对其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后,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检察机关补充侦查,查实个人犯罪事实
审查起诉期间,南岸区检察院引导公安机关全面调取自动监测设施后台数据,查明热力分厂在2020年至2023年期间违规实施“反吹”“标定”干扰自动监测数据采集1000余次,累计时长达两万余分钟,存在长时间、多时段频繁开展本该由第三方运维人员实施的“反吹”“标定”,远超合理维护设备所需的时间和次数,结合言词证据能够认定陈某、皮某龙擅自指使、纵容员工干扰监测数据的行为。针对皮某龙拒不认罪,检察机关通过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复核多名关键证人证言,调取相关书证等证据材料,进一步夯实全案证据,查明皮某龙系干扰自动监测设施运行的组织、指挥人员。在证据面前,皮某龙表示自愿认罪认罚。经审查,南岸区检察院认为皮某龙、陈某作为管理人员,为牟取个人利益,违反单位关于监测设备校准、运维等规定,实施了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行为,系个人犯罪。
2024年9月27日,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决采纳南岸区检察院的全部意见,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皮某龙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万元。二人当庭认罪服判,判决已生效。
案件办理过程中,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多次指导把关,南岸区检察院针对某业公司在环保政策落实、环保绩效考核、内部巡查制度、员工教育培训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企业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并通过定期回访督促升级技术、完善机制、强化管理。某业公司对检察机关的工作高度认可,决定在重庆增加投资60亿元用于扩建绿色产业项目。目前项目已经启动,预计明年投产。
“针对企业管理人员为了个人利益,违反企业规定擅自实施污染环境犯罪的,依法认定为个人犯罪。对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的企业管理人员,依法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依法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和正常经营秩序,维护法治营商环境。”办案检察官在案卷的典型意义中写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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