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
入库编号:2023-08-2-103-003
关联索引:
一审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2022)豫1727民初2523号民事判决
二审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豫17民终3100号民事判决
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豫民申2198号民事裁定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我给人担保贷款都过去7年了,银行早没找我要过钱,可我的征信报告上还写着逾期未还,现在想贷款买房都被拒,这事儿该咋办?"
一、案情简介:7年征信污点,竟因银行忘了主张权利
2014年1月,老王经朋友介绍,给同村的刘某某在某银行贷款10万元当保证人。当时签的保证合同约定:贷款期限1年,保证期间2年;还特别提到如果借款人逾期,保证人的不良信息会上报征信,后果自负。
后来,刘某某的贷款逾期没还。老王外出打工,银行也没找过他。直到2022年5月,老王想申请房贷,才发现自己征信报告里赫然记着因担保贷款逾期未还的不良记录,已经跟着他7年了!
老王急了:"保证期间都过了,我早就不该担责了,凭啥还留着我的不良记录?"他找到银行理论,银行却以合同写了后果自负为由拒绝删除。
老王一纸诉状把银行告到法院,提了三个诉求:
1. 确认自己的保证责任已经免除;
2. 银行删除他的征信不良记录;
3. 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
二、争议焦点:过了保证期间,银行还能留着我的征信污点吗
这个案子的核心矛盾在于两点:
1.老王的保证责任到底有没有免除
银行认为,合同里写了逾期就上报征信,后果自负,而且老王提供了假手机号,导致银行联系不上,所以责任在老王。
2.银行未及时删除不良记录,算不算侵害老王的权益
老王觉得,既然自己不用再担责了,银行就应该把他的征信污点删掉,否则影响他贷款、买房,这是对他的名誉伤害。
三、法院裁判要旨:保证人无过错,银行必须删记录
法院经过审理,最终支持了老王的主要诉求:
1. 保证期间届满,保证责任自动免除——法律给保证人的保护期
根据《民法典》第693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中老王的保证期间是2015年1月到2017年1月。银行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在这2年里他们找过老王要他承担保证责任。过了这个保护期,老王的保证责任就彻底没了,不管他有没有换手机号,银行都无权再要求他担责。
2. 征信不良记录超期未删,银行构成侵权——法律给信用权的保鲜期
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16条:"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
老王的保证责任在2017年1月就已经终止,按照规定,他的不良记录应该在2017年1月起存5年,到2022年1月就该删了。但银行一直没删,导致老王征信受损,这属于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
3. 精神损失费?证据不足,法院不支持
老王主张银行赔5000元精神损失费,但法院认为:他的不良记录是因未履行担保责任导致的,属于应该承担的后果,而且他没拿出证据证明自己因此遭受了严重精神损害,所以这部分诉求被驳回了。
四、律师点评:普通人必看的征信自保指南 1. 保证期间是救命期,一定要盯紧
很多人以为签字当保证人,一辈子都得担责,其实大错特错。保证期间是法律给保证人的免责倒计时,债权人必须在这期间内起诉或要求保证人还钱,过了这个时间,保证人直接解套。
所以,如果你是保证人,哪怕没收到催款通知,也最好主动联系债权人问清楚:"贷款还了吗?保证期间快到了吧?" 留个书面证据,避免像老王一样被遗忘。
2. 征信不良记录不是永久烙印,超期必须删
《征信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不良记录最多存5年。如果银行偷懒不删,你可以直接起诉,要求他们删除——法律不会让沉默的失职成为你信用的枷锁。
3. 签合同时看清楚霸王条款,别被忽悠
本案中银行在合同里写了逾期上报征信后果自负,但这条款并不能免除他们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的义务。格式条款不是尚方宝剑,违法的内容照样无效。签合同前,一定要逐条看清楚,必要时找律师帮忙把关。
信用是现代人的第二张身份证,但信用权的保护也需要法律的撑腰。这个案子最温暖的地方在于法律不会因为你没做错事,就让你为别人的疏忽买单;更不会让沉默的失职,成为压在你信用上的大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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