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劳人仲案字〔2025〕第74号裁决公告(受送达人:菏泽百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菏泽百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张莲英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已审结,现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东劳人仲案字〔2025〕第74号仲裁裁决书,限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地址:东明县曙光路西段人社局4010室,联系电话:0530-6259917)领取以上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东劳人仲案字〔2025〕第7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被申请人菏泽百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张莲英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915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045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1513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2987.8元、护理费3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1.12元,共计177751.92元;2、驳回申请人张莲英的其他仲裁请求。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东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8月26日
来源:东明县人民政府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