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的李女士(化名)于2020年投保了一份重疾险,保额14.5万元,合同带有“保费豁免”条款(即确诊重疾后,免交后续保费,合同继续有效)。2022年,李女士在体检中发现乳腺肿块,后经穿刺活检,确诊为“浸润性乳腺癌”。经历手术和化疗后,李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拒赔理由:
保险公司调查发现,李女士在投保前一年(2019年)的体检报告中,乳腺超声提示有“乳腺增生”和“双侧腋下淋巴结可见”的描述。李女士在投保时,健康告知问及“是否曾有过乳腺增生、结节、肿块或淋巴结肿大等异常”时,勾选了“否”。保险公司因此认定李女士“未如实告知”,决定解除合同,拒绝赔付,同时也不触发保费豁免。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医学常识与告知义务的平衡:
- 医学常识的界定:“乳腺增生”是育龄期女性极其常见的生理性改变,超过半数女性都有。“淋巴结可见”亦非“淋巴结肿大”,是超声报告的常见描述,多数无临床意义。这些情况是否属于必须告知的“异常”?
- 因果关系的缺失:常见的乳腺增生和“淋巴结可见”的良性描述,与数年後罹患的“浸润性乳腺癌”之间,是否存在必然的医学因果关系?
- “保费豁免”的价值:争取理赔款的同时,如何确保“保费豁免”这一核心权益不被保险公司一并剥夺?
君审律所办案过程:
- 普及医学常识,定性问题性质:我们首先向法庭陈述一个基本医学事实:乳腺增生不是病,更不是乳腺癌的癌前病变。它是一种与内分泌相关的良性状况,与乳腺癌的发生无直接关系。“淋巴结可见”亦不同于“淋巴结肿大”,若无形态异常、皮髓质分界不清等恶性描述,则无特殊临床意义。
- 引入权威专家意见:我们请乳腺专科权威出具证明,明确指出:李女士2019年的体检发现属于良性、常见、无需临床处理的情况,与2022年确诊的乳腺癌无任何因果联系。保险公司试图建立关联的做法缺乏医学依据。
- 法律策略:
- 主张告知内容的非重要性:强调李女士未告知的内容是女性中极为普遍的良性情况,通常不会影响保险公司的承保决策(不会因此拒保或对乳腺责任除外)。
- 切断因果关系链:核心论点在于,无论告知与否,都不改变乳腺癌发生的事实,且二者无关联。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权利基础不复存在。
- 双重目标诉求:我们的诉讼请求非常明确:一是要求赔付保险金14.5万元;二是要求确认保险公司无权解除合同,并判令其履行“保费豁免”义务,豁免后续保费。
- 提起诉讼:代理李女士向唐山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河北省唐山某法院):
法院审理后,完全支持我方的观点:
- 法院采纳专家意见,认定李女士投保前的体检情况属于良性常见问题,与乳腺癌的发生无因果关系。
- 法院认为,该情况不属于影响承保的重要事实,李女士未告知的行为不构成重大过失。
-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李女士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4.5万元,且合同继续有效,保险公司豁免该合同后续的各期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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